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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区的具体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发菜分布的地、州、县(市)要立即发布公告,取消已发放的发菜采集证,停止采集发菜。
(二)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自治区工商局要做出部署,对所发营业执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所发放的有关营业执照要分别注明禁止收购、加工和销售发菜字样。对集市贸易市场及其库房的发菜进行检查、清理和封存,并交县以上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二、坚决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对甘草、麻黄草的采挖实行采挖证管理,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运输须凭准运证,该两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凡进入林区(发放林权证的区域)进行采挖,必须要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进入林区采挖的证明。
凡申领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内进行采挖的采集证,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核发采集证、准运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凭证采集活动的管理。严禁跨县、乡(镇)采挖。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要立即责令恢复,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采集证。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资源量调查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医药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本着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下达本年度的采挖计划、采挖量和收购计划,不得超量发证,并发布采挖的技术要求。
(三)凡有资源分布的地区要抓紧逐级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自2001年元月起,凡未经批准保护和建设规划的地、州、县、市一律停发采集证。该地区作为禁挖区封育区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林地、草地及土地确权工作。凡是权属不清(包括区、县、州界)和产生林、草矛盾的区域暂时不进行开发活动,按禁挖区、封育区处理,畜牧部门不得发放采挖证和准运证。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以及“国经贸医药〔2000〕882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甘草、麻黄等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管理,做好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计划管理,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在对生产企业发放收购许可证之前
,须由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要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全区甘草、麻黄等野生植物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对生产管理水平低、生产设备和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甘草、麻黄草人工种植实验基地,提高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产量。鼓励生产企业(公司)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形成公司加农户的发展道路。
(六)对苁蓉、柴草、柴胡、玉竹、雪莲、贝母、冬虫夏草可比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对甘草和麻黄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从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区环保局要会同监察厅、畜牧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环保、监察、公安、农、林、牧、土地、工商、经贸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和不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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