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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针对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8点要求,这些要求对现阶段我省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亦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各地实际加以贯彻落实,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工程建设发展很快。在工程建设中,要避免出现重工程建设轻文物保护、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行为,使珍贵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各地要按照《
通知》的要求,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施工过程中
发现文物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
三、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我省文物资源丰富、独具特色,要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优势,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开放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必须有助于文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利用文
物作为旅游资源的,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盗掘、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我省地处祖国东南沿海,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活动仍较猖獗,由此引起的文物盗掘、盗窃现象时有发生。加强防范工作,加大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政府对此应予以充分重视,切
实加强领导,公安、工商、海关、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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