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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支付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保证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工作,根据京办发〔2000〕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支付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单位应将本人提前退休时距法定退休年限内逐月资助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8%的交存率乘以提前离退休年限的工资计算)一次性全额交存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归集部门。交存的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调整后的工资总额
计算。单位应填报《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由市人事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拔手续,然后持盖章后的《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交。同时,职工可依据提前退休有关证明一次性支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
房公积金。
二、充实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充实经济管理、执法监督队伍的分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四、定向培训的分流人员在培训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交存住房公积金。
五、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待工作确定后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手续。
六、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不得拖延、拒绝办理本通知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的封存、转移、支取手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件: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略)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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