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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参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办理以下收费项目: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一制作,收取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
二、考试报名费每科20元(初级电算化和珠算通级按原已批准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或财政部门指定机构收取。
三、考前辅导费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由市财政局认定有培训资质的单位或学校收取。
特此申请。


计价格〔1999〕465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
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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