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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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