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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0)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计
划单列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及市政府的要求,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这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举措。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保证统筹外支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但是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借机取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由企业支付的部分,这种做法引起离退休人员的不满,也有悖于改革的初衷。为使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项目是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的项目,统筹支付以外的养老金仍由企业筹措并发放。为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实际收入不降低,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发放统筹外支付的养老金。
二、凡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在社会化发放前一直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企业仍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因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而借机取消。
三、国家及北京市没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性养老金,企业也应尽力保证发放。如果企业因效益、资金等原因支付这部分费用确有困难,暂时不能支付的,要通过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
四、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要以维护首都稳定为大局,做好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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