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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辆营运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辆营运问题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年八月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车营运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残疾人人身安全,维护好城市交通秩序,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工商局、建设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治办、残联派员共同组成调查组,
从6月26日起至7月5日,对南宁、柳州、桂林、玉林、钦州等5个地级市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中国残联、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给残疾人极大的关心,把残疾人机动车营运作为为残疾人就业拓宽门路的一项过
渡性措施。当前我区各地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的基本情况是:
据所调查的5个市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市区街道上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约22400辆,其中:南宁市8000辆,柳州市9000辆,桂林市3300辆,玉林市1100辆,钦州市1000辆。在所有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中,真正属于残疾人驾驶的比例分别为:南宁市占1
0%,柳州市占10%,桂林市占24%,玉林市占22%,钦州市占17%,其余均为健全人驾驶。在所有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中,真正属于残疾人用于代步的仅有382辆(南宁市215辆,柳州市103辆,桂林市42辆,玉林市20辆,钦州市3辆),其余均用于营运。此类车
辆的排气量情况为:70C以上的占95%,50C的占5%。已入户上牌列入交警部门管理的只有2016辆(南宁市958辆,柳州市1058辆),其余均为无牌无证或假牌假证。取得营运证和办理工商执照合法营运的只有1169辆(南宁市743辆,柳州市426辆),虽未办
营运证和工商执照,但经当地政府默许营运的只有桂林市的364辆。也就是说,当前5市扣除已办有营运证、代步车入户证和政府默许的共1884辆车之外,其余在市区街道上营运的20516辆残疾人机动车均为非法营运。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投资少、见效快、收入大,导致许多下岗人员、城市无业人员、非市区人员把此作为谋生手段,大量无牌无证或有牌无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加入了非法营运行列。目前残疾人机动车在市区营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66号文件规定,暴露出不少问题,产生一
定的社会矛盾。具体表现在:
(一)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按文件规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参与营运,只限于下肢残疾无业人员,但一些健全人假冒残疾人,利用假牌、假证进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而且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所在城市交通事故总量的比率高达10%,严重威胁着市民的人身安全,给
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二)超标违章经营严重
1.排气量超标。按规定,残疾人所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营运必须是50C以下,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目前在市区街道上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95%以上的排气量都超过50C。
2.违章经营。按规定,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定载客1人,必须按所在城市规定的路线行驶。但这些车主往往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多拉客,占道行驶,随叫随停,随时调头,追客、逆行,有的甚至结帮结伙,划地为营。
(三)产生诸多社会矛盾
1.残疾人与残疾人之间的矛盾。一是由于营运车辆指标的限制,使一部分残疾人得到指标而另一部分残疾人得不到指标,从而造成未取得合法营运的残疾人与取得合法营运的残疾人之间的矛盾;二是由于只允许城区残疾人在市区营运,不允许非城区的残疾人在市区营运,从而造成郊
区、县的残疾人与城区残疾人之间的矛盾;三是由于规定是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营运,非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不能营运,从而造成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与非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之间的矛盾;四是由于规定是无业的残疾人可以营运,有业的残疾人不能营运,从而造成虽有工作单位,但效益不好的
残疾人与无工作单位的残疾人之间的矛盾。
2.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许多下岗和失业的健全人为了生活出路,纷纷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行驶,造成交通故事频发,侵害了合法营运残疾人的利益,因而造
成了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矛盾。
3.健全人与健全人之间的矛盾。大量的健全人在市区从事非法营运,为了各自的利益划地为营,造成市区健全人之间的矛盾、市区健全人与外来健全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外来健全人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引发了不少事端,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4.残疾人营运车主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一是当地管理部门出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政策中,对营运车辆数量、营运路线、营运时间等给予限制,营运车主得不到满足,因而对当地出台的政策有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健全人在幕后煽动残疾人出面找有关部门提要求,产生矛盾;
二是有些市的残疾人对当地政府没有出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政策产生不满情绪。
5.国家职能部门之间下达的有些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的政策不相衔接。如:66号文件中允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
号)中则不允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参与营运。中国残联〔2000〕厅字第3号文又要求各地将残疾人车运营“合法化”、“规范化”。一些地方的残疾人机动车司机便利用政策上的不接衔,煽动残疾人对当地政府的不满情绪,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知如何执行才好。
三.整治的建议
针对目前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各地不同的情况,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整治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源头管理。各地工商部门对销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发现销售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的,依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入户。
(二)取缔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残疾人和健全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参与营运,坚决予以取缔。此项工作要求在200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加强对获得合法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鉴于当前在营运车辆的排气量、营运车主的资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建议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按照有
关规定对已核发牌照的残疾人机动车进行检验并重新统一换发牌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收回牌照。从下文之日起,凡新购残疾人车辆仅限于代步,不能用于营运。公安车管部门每年要对取得合法营运的残疾人机动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属于报废的车辆,将牌照收回,取消其营运资格。
残联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发现通过不正当渠道取得牌照和营运资格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不正当所得牌证。通过清理整顿并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必须统一悬挂营运标志牌,喷印统一颜色、监督电话号码,人员佩带服务
证,统一着装,以便于区别和监督。不得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转交他人营运,一经发现,取消其营运资格。
(四)加强对获得营运资格的残疾车主的管理。只有符合6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才能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对获得营运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培训,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警部门所规定的行
驶路线、时段和停靠地点,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时速20公里。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五)制定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限制性措施。已准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合法营运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限制营运车辆的数量;限制营运的时段、地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参与市场营运,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各级政府在妥善安置残疾人就业,解决好残疾人生活出路
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
(六)确保残疾人代步的合法行驶权。残疾人使用专用机动车代步是下肢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行驶的时间、路段上一般应不受限制。
(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残疾人机动车营运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因此,在确保安置好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参与营运的利弊和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开展大讨论,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
人的氛围,达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20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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