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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
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领导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搞好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救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继续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力度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积
极支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省级调剂金。根据省下达的收支计划应上缴省里的调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地方不得拒绝上缴调剂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调剂金的单位和地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今年内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的调
查核实。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被兼并和改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对企业破产和改制后重新就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做好机关
、事业单位改制后社会保险统筹工作,按现行规定尽快将各类改制单位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统筹。
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不能晋级、增薪、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实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不得兑现年薪工资
,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不缴纳的,要从严处理。要加强对缴费申报的稽核,重点稽核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不得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10%。进一步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的工作力度,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逐户制定
补缴计划,并建立清欠跟踪制度,确保应收尽收。
四、继续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新的拖欠。要加快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进程,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征缴,社会化发放。尚未完全实行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方,要制定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10月底前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要加强对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考核。从2000年起,凡基本养老金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市,省里将不予调剂资金,
养老金发放中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
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离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各地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五、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地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规定的筹资政策,切实把财政承担、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筹措到位。要充分发挥失
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在保障社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及时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加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各地要增加对这两项工作的资金投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促其尽快再就业。要拓展再就业门路,大中城市要把社区服务作为再就业主攻方向,县城以下主要通过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村经
济扩大就业岗位,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要进一步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和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发社区服务的就业岗位,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街居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劳动服务站的管理和指导,财政部门要
保证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各地要本着积极主动、慎重稳妥、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较发达,就业压力小,失业保险基金充足的地方应加快步伐,稳步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
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其他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此项改革。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其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
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确保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七、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个人帐户管理、养
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要从优核定,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并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逐年提高。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对今年以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核实。凡未按规定发放和代缴的,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全部补发,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代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也要进行一次
全面清查,对按规定应缴未缴的,要在10月底前制定出补缴计划,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2月底以前要全部补缴完毕。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和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不得截留、挪用。10月份,由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发现违规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两个确保工作中出现新拖欠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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