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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废纸分类收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各城近郊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建设部《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城环〔2000〕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再生纸的通知》(京办发〔2000〕48号)精神,积极做好办公用纸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北京,积极配合北京
申办2008年奥运会,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对我市城近郊8个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及公司、学校、新闻单位等企事业单位实行废纸分类收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废纸分类收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环卫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要逐级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垃圾分类收集的措施和办法,对所辖区域的垃圾分类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组织建立废纸集中点和在密闭式清洁
站收集废纸;对各废纸集中点和密闭式清洁站回收的废纸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废纸回收的信息资料汇总统计。
二、为便于废纸投放和收集,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购废纸收集容器,并摆放在明显位置,使用统一的标识标注提示。收集后的废纸(保密文件仍按有关规定销毁处理),各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妥善处理:可直接与废纸回收处理的定点厂家——北京市造纸七厂联系,由造
纸七厂上门收购(联系电话:61563364、61563101);可按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垃圾分类收集办法,投放至本区废纸集中点或密闭式清洁站等收集设施;也可变卖给回收部门或个人。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垃圾投放的过程中不得将废弃的纸制品(办公用纸、复印纸、旧信封纸、报刊广告纸、产品包装纸、纸壳等,纸巾、厕纸、复写纸、沾油的纸除外)混入垃圾投放。提倡节约用纸,积极推广使用再生纸办公。
三、各区市政管委(管建委)、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总结经验。对不按要求投放的单位,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建设部第27号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环
卫作业部门有权拒绝责任单位的垃圾收集、清运,经限期改正后,方可恢复其垃圾清运。
四、各区要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按照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切实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传播垃圾分类收集的知识,以提高各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和改善公众的环境意识
及环境行为。
五、实施过程中,我委将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检查,对成效显著的区、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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