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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2000年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2000年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是煤炭行业扭亏脱困的需要,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希望各产煤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困难,切实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今年的关井压产任务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河南省2000年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2000年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关井范围及关井压产的目标
(一)今年关井范围如下:(1)《通知》中要求取缔、关闭而至今尚未取缔、关闭的煤矿;(2)国有井田范围内布局不合理的小煤矿;(3)截止2000年7月底,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4)虽然“两证”齐全,但年检不合格,经整顿仍然不合格的小煤矿;(5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及今年以来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6)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的煤矿;(7)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今年要关闭井型小于1万吨的小煤矿;(8)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两证”不全
以及没有矿长资格证书的;独眼井;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矿井升降人员没有使用专用容器的;属“双突”矿井没有监测手段和措施的;生产高硫高灰煤的小煤矿。
(二)关井压产目标。2000年我省关井压产的目标是:关闭矿井870处,原煤生产总量控制目标6761万吨。各产煤市关井指标分别为:郑州市(含郑煤集团)180处,平顶山市(含平煤集团)350处,许昌市100处,洛阳市80处,三门峡市50处,济源市10处,
焦作市20处,新乡市10处,安阳市20处,鹤壁市30处,信阳市20处。
二、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根据省直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由张以祥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孔令晨、省经贸委主任范保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毕福海、
省煤炭工业局局长高国安、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李九成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段子清、省工商局副局长李长胜、省财政厅副厅长张鹤喜、省监察厅副厅长冯晓武、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国庆、省电力局副局长吴铁铮、省环保局副局长李景明和省统计局副局长刘永奇为成员。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高国安同志兼任主任。各产煤市、县(市、区)、乡镇也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经贸委:在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局性工作并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关井压产指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指标的分解落实,保持各项指标的协调一致。
省国土资源厅:为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提供无采矿许可证矿井名单;在关井压产期间对新办煤矿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对确定为取缔、关闭的矿井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负责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确定的取缔矿井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依法处理被取缔矿井所占用的土地。
省煤炭工业局:为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提供取缔、关闭以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负责被取缔矿井生产许可证、基建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在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处理关井压产日常工作的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等。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类煤矿。
省工商局:负责在本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属被取缔矿井的营业执照吊销工作;凡无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发放的《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工商部门要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省公安厅:维护关井压产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关井压产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做好停止供给、收缴被取缔和关闭矿井火工品的监查、指导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通知》规定,保证关闭非法开办小煤矿的补偿费用及时拨款到位,关井直接费用补贴的拨付等。省电力局:根据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确定的取缔和关闭矿井名单,负责作好停止供电、销户和收缴供电设施工作;查处向取缔和关闭矿井转供电的非法行为。
省统计局:负责调查核实煤炭产量,对压减产量目标进行考核;每月向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通报各产煤市的原煤产量。
省监察厅:负责查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办矿问题,查处在关井压产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环保局:根据环保规定,向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提供环保不合格的乡镇煤矿名单,并依法进行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采取措施,定期检查,逐级落实和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确保本部门按时完成关井压产工作任务。
各产煤市政府要比照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本市有关部门在关井压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三、关井压产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方案、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关井对象,逐级签订关井压产目标责任书。各产煤市、县(市、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井压产实施方案。要对属于关井范围的小煤矿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初步确定关井对象,逐级签订
关井压产目标责任书。
第二阶段:分期分批公布关闭矿井名单,并实施现场取缔关闭。此项工作11月30日前结束。
各产煤市关井办根据列入关闭范围矿井的具体情况,分批将关闭矿井名单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同时公告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至本年度12月份,全面完成今年关井压产任务。进行全省检查验收。
四、关井压产保障措施
各产煤市政府和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
(一)各产煤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关井压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负起关井压产工作的责任。关井压产工作是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煤炭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而采取的重大宏观调控举措,是实现煤炭行业扭亏增盈、摆脱困境的重要措施。各产煤市、县(市、
区)、乡镇政府都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把关井压产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分解的责任目标,加大宣传、执法、整顿工作力度,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由于领导不力完不成任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在关井压产过程中,各产煤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确保矿区和社会稳定。
(三)有关执法部门要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对确定关闭的煤矿,由县(市、区)级领导小组通知电业部门切断电源。自关闭矿井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国土资源、煤炭、工商、公安等发证部门应分别依法吊(注)销其采矿、煤炭生产(基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
使用证。
(四)各产煤市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煤炭行政执法机构,以适应当前关井压产工作的需要。执法经费从乡镇煤矿上缴省财政维简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该关未关及死灰复燃的矿井,除依法追究矿主的责任外,还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六)关井压产工作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相结合。对于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或拒不进行年检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七)按照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的要求,在国有井田范围内,有储量、有规模,达到《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要求,依法开办的部分乡镇骨干矿井,可与国有煤矿实行资产重组。
(八)凡1998年7月1日(省暂定期限)以前,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依法开办的煤矿,因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关闭矿井的补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井压产工作的验收标准
已关闭矿井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国土资源、工商部门分别吊(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生产、建设技术等资料上交有关管理部门。
(三)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后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道全部拆除。不留从业人员,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五)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表登记,按隶属关系上报。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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