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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全省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实现了全省化肥等农资产量增长,收购和销量增加,出省和出口销售较好,供求总量平
衡,保证了化肥等农资按时足额到位,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行顺利。
但是,由于化肥等农资供应仍然相对过剩,市场价格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农资的生产经营仍较困难;企业负债率高,货款拖欠严重,流动资金紧张;部分地区实行市场封锁和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仍有发生,化肥等农资的市场管理有待加强。2001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继
续搞好全省化肥供应工作,对于稳定全省农村经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政府决定,对稳定和完善我省化肥等农资流通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认真执行化肥等农资经营“三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化肥流通继续实行生产企业、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为主的经营方针,必须立足于省内资源,平衡全省需求,尽量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化肥
生产企业和省农资部门直销到县,积极支持厂县和省县联销,严禁地方保护,取缔地区封锁,任何地方都不准扣压和没收省内化肥生产企业设点销售自产化肥,保证化肥流通渠道的通畅。同时,要引导和支持工商、商商企业的联合,逐步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化肥产销集团。
二、继续减轻企业债务负担,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增加注入省属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的资本金,并创造条件置换老贷款,减轻企业的负债,降低财务费用和生产成本,为生产企业争取银行支持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缓减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流动资金紧张
的状况。切实落实对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用煤和运输要优先安排,继续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用电、铁路运价等优惠政策。鼓励化肥出省和出口销售,切实支持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发展。
三、继续调整化肥生产结构,引导提高施肥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按市场需求组织化肥生产,相应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复合肥的生产。做好高浓度磷复肥推广的收尾工作,支持全省化肥生产和施肥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增强科学施肥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用肥的技术含量。
四、继续建立和完善化肥储备制度。明年省级继续安排10万吨尿素储备规模,由省财政补贴储备期利息和储备费用,并每吨定额补助180元运费;要完善省级储备化肥制度和运费管理办法,加强化肥储备资金和销售价格的管理,确保省财政补贴的好处落实到农民头上;对违反有关
规定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肃查处;继续保留2000年省定的19个边远贫困县和灾区供应省储备化肥的政策。省财政对工业淡季储备贴息要继续给予安排,并监督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政补贴切实用于工业淡季储备上,缓减工厂淡季的压力,保证旺季农业生产的用肥需要。
五、继续加强管理和协调。各地、州、市、县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委(农资办)要做好当地化肥供应的产需平衡工作,要切实建立地、县级化肥储备,特别是县级化肥储备,以确保当地化肥的供应。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化肥出省和出口销售,切实做好省内外和国
内外市场开拓工作。
六、继续加强进口农资的管理。进口化肥和农药历来都是省级农资总量平衡的重要资源,为确保用好进口化肥配额和进口农药外汇额度,做好全省农资供应的总量平衡,省经贸委、外经贸厅要先商省政府农资办后,按照合理使用方向再安排进口指标的分配计划,绝大多数农资进口指标
要优先安排给省级农资和植保部门使用,并只能限于进口钾肥以及国内无生产或无替代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优质农药。
七、继续支持农资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后,搞好农资流通设施建设,有利于落实储备、调节淡旺、淡储旺销、确保供应、规范市场、促进流通。因此,省计委对农资流通基本建设的投资要保持2000年的水平,即500万元左右。按照保收尾、保竣工、保续建的
原则,专项用于全省化肥仓储设施填增补齐和布局调整,以及农资批发市场建设资金的补助。
八、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化工部门要严把生产准入关,认真核发化肥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化肥市场准入关,从严核发化肥生产、经营执照。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化肥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
事件。
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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