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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我省下发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与《通知》规定精神基本一致,请各地一并结合贯彻实施。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已经省医
改领导小组核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市,要加快组织实施;尚未制订好改革方案的市,应抓紧制订,尽快报省审核。
二、各统筹地区应在做好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公费医疗发生数剔除不参加医改的人群的医疗费发生数、不合理开支因素后,减去统筹地区的单位筹资数并结合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
三、《通知》关于医疗补助经费要用于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中,该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补助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略)



200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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