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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和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贸委 财政厅 (2000年8月17日)


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事关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我区改革与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自宣布破产之日起,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其劳动关系亦同时终止。破产期间尚未安置的职工的生活费,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渠道暂先垫付。垫付期限一般
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不再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布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标准,每满1年享受1个月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终止
劳动合同、领取了生活补助费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破产企业自宣布破产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自治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8%(其中离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破产企业中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至6级的职工,可以作为退休职工安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也可以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按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破产企业尚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愿意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的工龄计算,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乘以工龄段系数(1-10年工龄为1.1,11-20年为1.2,
21年以上为1.3,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但最高不得高于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自谋职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领取了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凡不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视为中断缴费年限,相应扣减退休后的养老金。职工档案交当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续缴养老保险及办理退休等手续可由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
七、破产企业职工被国有企业、单位重新接收安置就业的,应当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确立劳动关系,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但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
八、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要求转移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九、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将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予以足额补缴。
十、破产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现行规定的因工和非因工死亡的标准,每人一次性发给60个月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提前退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02年底终止。
十三、本意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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