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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两个确保工作会议精神,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成果,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
前仍有一些地方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产生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领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深入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抓实抓好。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一把手”要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把两个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税务、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共同做好工作。企业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企业在改制重组和实
施破产关闭时,必须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纳入改革总体方案,统筹安排。企业应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筹集和发放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开
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都了解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依法监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营造全社会都关心支持两个确保的舆论氛围。
二、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上半年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应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地市县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和补缴
。各地要按中央要求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各级财政应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足额拨付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
政给予保证。对各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当地政府要尽全力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积极清理回收企业欠费,调用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调剂解决(本地市范围内的结余基金,由行署、市政府出面借用调剂)。对积极主动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地市,省里根据缺口情况,予
以调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有缺口的个别地市,根据财力可能,通过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对各地两个确保资金缺口情况和财政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于达不到工作要求,导致拖欠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
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对应参加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要妥善处理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保证发放职工工资的集体企业,要尽快纳入养老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目前的16%提高到20
%。要重点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要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从今年10月1起,在全省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重点稽核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
基数,依法加大征缴力度。对确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对欠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同时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大追
缴力度,尽快收回。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要进行认真清理,凡属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
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
四、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抓好政策落实,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各地要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抓好政策落实。要尽快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取消差额缴费和差额拨付的做法,9月底以前全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全省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
目。要规范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按工资总额单基数单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内取消县(市)级统筹,年底前要全部实行地市级养老保险统筹,中直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统筹。要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各地要按照省下发的省级调剂金上解指标,
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对不按规定上解调剂金的地市,省里不安排其他专项借款和补助。各地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尽快实现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在年底前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原
行业统筹企业、煤炭、军工、有色金属企业和实施破产关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首先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各地要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地两个月支付额的周转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创造条
例,为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提供服务。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试点工作。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严格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力度。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必须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否则,财政和社会筹集部分不予拨付;要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同时,探索开辟其他社会筹集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来源,特别要做好向农村和外埠劳动力
收取就业调节金,补充社会筹集资金;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财政负担的部分足额到位,并对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给予保证。对今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纠正。省补助各
地市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资金到位后,各地市要统筹安排资金,再有缺口和不足的全部由各地市自行解决。要加强对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立足于企业分流安置为主,坚持少下岗多分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审核制度,控制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速度和
规模。对破产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好在职职工安置问题。对关停企业的下岗职工,采取给予扶持资金的办法,鼓励其实现再就业,或直接享受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要拓宽就业门路,抓好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
下岗职工人数。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劳务输出。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现代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搞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切实增强下岗职工市场就业能力。要及时做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清理工作。对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
职工,要及时变更或终止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其中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要同时解除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采取资产变现、财政支持、社会筹集和企业负担等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要积极做好三条保障线向
两条保障线的并轨工作,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对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新下岗的职工,不再安排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可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享受失业保险。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采取一次性发放
基本生活费的办法,鼓励其尽快出中心,进入市场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
,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无论中直还是省直企业的职工,都要一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沟通渠道,搞好工作衔接。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各级财政
部门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七、加强基础管理,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要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和大规模普查,把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
和动态变化情况调查清楚,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底数不清、数字不实、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财政要
对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两个确保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到职工群众当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
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在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20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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