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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
│用途│ │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
├──┼───────┼──┼──┼──┼──┼──┼──┼──┼──┼──┼──┤
│ │ 土地出让金 │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
│ ├─┬─────┼──┼──┼──┼──┼──┼──┼──┼──┼──┼──┤
│商业│其│ 配 套 费 │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550│ 500│ 450│ 600│ 550│ 500│ 500│ 450│ 400│ 450│
├──┼─┴─────┼──┼──┼──┼──┼──┼──┼──┼──┼──┼──┤
│ │ 土地出让金 │1400│1300│1200│1400│1300│ 900│ 900│ 850│ 750│ 800│
│办公├─┬─────┼──┼──┼──┼──┼──┼──┼──┼──┼──┼──┤
│ │其│ 配 套 费 │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居住│ ├─────┼──┼──┼──┼──┼──┼──┼──┼──┼──┼──┤
│ │中│土地纯收益│ 200│ 150│ 130│ 150│ 100│ 100│ 90│ 85│ 65│ 80│
├──┼─┴─────┼──┼──┼──┼──┼──┼──┼──┼──┼──┼──┤
│ │ 土地出让金 │1200│1100│1000│1200│1100│ 800│ 800│ 750│ 700│ 700│
│ ├─┬─────┼──┼──┼──┼──┼──┼──┼──┼──┼──┼──┤
│旅馆│其│ 配 套 费 │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00│ 100│ 110│ 110│ 90│ 85│ 85│ 70│ 80│
├──┼─┴─────┼──┼──┼──┼──┼──┼──┼──┼──┼──┼──┤
│ │ 土地出让金 │ │ │ │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
│ ├─┬─────┼──┼──┼──┼──┼──┼──┼──┼──┼──┼──┤
│工业│其│ 配 套 费 │ │ │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 │ │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
│ │⒈ 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
│ │⒉ 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
│ 说 │ 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
│ │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
│ │⒊ 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
│ │⒋ 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
│ │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
│ │⒌ 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
│ 明 │⒍ 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
│ │⒎ 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
│ │⒏ 旅馆用地是指对外营业以住宿为主的酒店、宾馆、饭店、旅游度假村等用地。 │
└──┴─────────────────────────────────────┘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续一)
单位:元/平方米
┌──┬───────┬──┬──┬──┬──┬──┬──┬──┬──┬──┬──┐
│用途│ │ D2 │ D3 │ E1 │ E2 │ E3 │ F │ G1 │ G2 │ G3 │ G4 │
├──┼───────┼──┼──┼──┼──┼──┼──┼──┼──┼──┼──┤
│ │ 土地出让金 │1800│1500│1600│1500│1200│2000│1000│1000│ 700│ 500│
│ ├─┬─────┼──┼──┼──┼──┼──┼──┼──┼──┼──┼──┤
│商业│其│ 配 套 费 │ 450│ 400│ 500│ 450│ 400│1100│ 780│ 780│ 510│ 33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400│ 300│ 450│ 300│ 250│ 300│ 100│ 100│ 70│ 50│
├──┼─┴─────┼──┼──┼──┼──┼──┼──┼──┼──┼──┼──┤
│ │ 土地出让金 │ 700│ 600│ 650│ 600│ 550│ 900│1000│1000│ 700│ 500│
│办公├─┬─────┼──┼──┼──┼──┼──┼──┼──┼──┼──┼──┤
│ │其│ 配 套 费 │ 450│ 400│ 500│ 450│ 400│ 750│ 780│ 780│ 510│ 330│
│居住│ ├─────┼──┼──┼──┼──┼──┼──┼──┼──┼──┼──┤
│ │中│土地纯收益│ 75│ 60│ 80│ 70│ 55│ 100│ 100│ 100│ 70│ 50│
├──┼─┴─────┼──┼──┼──┼──┼──┼──┼──┼──┼──┼──┤
│ │ 土地出让金 │ 700│ 550│ 600│ 550│ 450│ 800│1000│ │ 700│ 500│
│ ├─┬─────┼──┼──┼──┼──┼──┼──┼──┼──┼──┼──┤
│旅馆│其│ 配 套 费 │ 400│ 350│ 400│ 350│ 250│ 600│ 780│ │ 510│ 33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75│ 60│ 70│ 60│ 45│ 100│ 100│ │ 70│ 50│
├──┼─┴─────┼──┼──┼──┼──┼──┼──┼──┼──┼──┼──┤
│ │ 土地出让金 │ 550│ 500│ 700│ 700│ 500│ │ 180│ 260│ 180│ 150│
│ ├─┬─────┼──┼──┼──┼──┼──┼──┼──┼──┼──┼──┤
│工业│其│ 配 套 费 │ 300│ 300│ 350│ 350│ 300│ │ 40│ 120│ 40│ 1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100│ 50│ 150│ 150│ 50│ │ 40│ 40│ 40│ 40│
├──┼─┴─────┴──┴──┴──┴──┴──┴──┴──┴──┴──┴──┤
│ │⒈ 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
│ │⒉ 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
│ 说 │ 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
│ │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
│ │⒊ 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
│ │⒋ 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
│ │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
│ │⒌ 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
│ 明 │⒍ 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
│ │⒎ 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
│ │⒏ 旅馆用地是指对外营业以住宿为主的酒店、宾馆、饭店、旅游度假村等用地。 │
└──┴─────────────────────────────────────┘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续二)
单位:元/平方米
┌──┬───────┬──┬──┬──┬──┬──┬──┬──┬──┬──┬──┐
│用途│ │ H1 │ H2 │ H3 │ H4 │ H5 │ I1 │ I2 │ I3 │ I4 │ I5 │
├──┼───────┼──┼──┼──┼──┼──┼──┼──┼──┼──┼──┤
│ │ 土地出让金 │ 900│ 800│ 600│ 500│ 300│ 800│ 700│ 600│ 500│ 400│
│ ├─┬─────┼──┼──┼──┼──┼──┼──┼──┼──┼──┼──┤
│商业│其│ 配 套 费 │ 700│ 550│ 450│ 350│ 200│ 500│ 450│ 400│ 350│ 3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100│ 80│ 60│ 40│ 20│ 90│ 75│ 60│ 45│ 30│
├──┼─┴─────┼──┼──┼──┼──┼──┼──┼──┼──┼──┼──┤
│ │ 土地出让金 │ 350│ 300│ 250│ 200│ 150│ 350│ 300│ 250│ 200│ 150│
│办公├─┬─────┼──┼──┼──┼──┼──┼──┼──┼──┼──┼──┤
│ │其│ 配 套 费 │ 200│ 170│ 150│ 130│ 100│ 170│ 150│ 130│ 110│ 90│
│居住│ ├─────┼──┼──┼──┼──┼──┼──┼──┼──┼──┼──┤
│ │中│土地纯收益│ 40│ 35│ 30│ 20│ 10│ 40│ 35│ 30│ 25│ 20│
├──┼─┴─────┼──┼──┼──┼──┼──┼──┼──┼──┼──┼──┤
│ │ 土地出让金 │ 350│ 300│ 250│ 200│ 150│ 350│ 300│ 250│ 200│ 150│
│ ├─┬─────┼──┼──┼──┼──┼──┼──┼──┼──┼──┼──┤
│旅馆│其│ 配 套 费 │ 200│ 170│ 150│ 130│ 100│ 170│ 150│ 130│ 110│ 9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40│ 35│ 30│ 20│ 10│ 40│ 35│ 30│ 25│ 20│
├──┼─┴─────┼──┼──┼──┼──┼──┼──┼──┼──┼──┼──┤
│ │ 土地出让金 │ │ 220│ 180│ 160│ 140│ 200│ 180│ 160│ 140│ 120│
│ ├─┬─────┼──┼──┼──┼──┼──┼──┼──┼──┼──┼──┤
│工业│其│ 配 套 费 │ │ 90│ 40│ 20│ 10│ 60│ 45│ 30│ 20│ 1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
│ │⒈ 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
│ │⒉ 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
│ 说 │ 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
│ │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
│ │⒊ 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
│ │⒋ 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
│ │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
│ │⒌ 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
│ 明 │⒍ 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
│ │⒎ 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
│ │⒏ 旅馆用地是指对外营业以住宿为主的酒店、宾馆、饭店、旅游度假村等用地。 │
└──┴─────────────────────────────────────┘
厦门市城镇土地等级区域划分
A区:鼓浪屿
A1:环岛路外侧几内侧200M以内的土地
A2:龙头路-晃岩路—鼓声路—英雄山-港后路-菽庄花园-观海路-大德记-漳州路-鹿礁路-龙头路(不含A1区域)
A3:鼓浪屿除A1、A2外的区域。
B区:老市区
(禾祥西、东路-凤屿路-十七号排洪沟-东坪山路-梧村山、东坪山、西姑北山、阳台山、太平山、钟山山麓(北)-五老峰山、狮山山麓(西南)-厦大政法学院-湖里山炮台-西海域海岸-禾祥西路)
B1:厦禾路—文屏路-铁路-西海域海岸-厦禾路;
B2:
(1) 禾祥西路-禾祥东路-凤屿路-十七号排洪沟-东坪山路-铁路-文屏路-厦禾路-西海域海岸-禾祥西路;
(2) 环岛路两侧200米区域;
B3:B区除B1、B2外的区域。
C区:员当
(海沧大桥-仙岳路-仙岳山、仙洞山、松柏山-嘉禾路-厦禾路-十七号排洪沟-凤屿路-禾祥东路-禾祥西路-西海域海岸-海沧大桥)
C1:同益码头-狐尾山山麓(南)-气象台-体育路-湖滨东路-禾祥东路-禾祥西路-西海域海岸-同益码头;
C2:湖滨东路-禾祥东路-凤屿路-十七号排洪沟-厦禾路-嘉禾路-松柏路-体育路-湖滨东路;
C3:C区除C1、C2外的区域。
D区:东区
(厦门大桥-嘉禾路-禾山路-铁路-仙岳路-嘉禾路-十七号排洪沟-东坪山路-大厝山、无尾塔山、云顶岩、洪脊山、广播山山麓北-环岛路-东、北海岸-厦门大桥)
D1:
⑴ 厦禾路-东坪山路-铁路-仙岳路-嘉禾路-厦禾路;
⑵ 莲前路两侧200M以内的土地;
⑶ 国际会展中心开发区;
⑷ 环岛路两侧400M。
D2:
⑴ 金尚路两侧100M;
⑵ 莲前西路-金尚路-环岛路(机场)-禾山路-铁路-莲前西路(不含D1区);
⑶ 莲前西路-莲前东路-环岛路-广播山、洪脊山、云顶岩、尾山、大厝山山麓(北)-东坪山路-铁路-莲前西路(不含D1区);
D3:D区除D1、D2以外的区域。
E区:湖里
(厦门大桥-西海域海岸-海沧大桥-仙岳山-仙岳洞、松柏山山麓(北)-嘉禾路-仙岳路-铁路-禾山路-嘉禾路-厦门大桥)。
E1:
⑴ 湖里大道-长岸路-南山路-嘉禾路-湖里大道;
⑵ 象屿保税区;
E2:E区除E1、E3以外的区域;
E3:厦门大桥-嘉禾路-石鼓山立交桥-高殿1号路-码头铁路专用线-西海域海岸-厦门大桥。
F区:曾厝-黄厝
(湖里山炮台-厦大政法学院-狮山、后厝山、东宅山、上李山、曾山、金山寨山、东排山、坑仔山、观音山、洪脊山、广播山山麓(南)-东南海岸-胡里山炮台)。
G区:海沧台商投资区
G1:海沧生活区;
G2:海沧港区;
G3:南部工业区;
G4:新阳工业区。
H区:集美区
H1:集美东部围海造地规划区;
H2:
⑴高速公路─环珠路─南峰路─桥英路─英瑶路─磁瑶村─同集路─海凤路─东海路─浔江路─鳌园─龙舟池南岸─集美立交桥─高速公路;
⑵同集路两侧100M以内; H3:未开发的集美北部新区;
H4:集灌路、324国道两侧100M内、同集路两侧100M-500M内;
H5:H区除H1、H2、H3、H4外的区域。
I区:杏林区
I1:杏东路、杏西路、杏南路、杏北路、杏滨路两侧200M
高浦填海区;
I2:319国道以南、杏滨路以西、西滨路以东除I1以外的区域;
I3:
⑴苑亭路以西、三南路以南除I1、I2以外的区域;
⑵亚洲工业城;
I4:杏林组团除I1、I2、I3以外的区域;
I5:杏林组团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杏林组团是指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定的范围。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
一、商业、居住、办公、旅馆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用途的出让金按地面面积计算。其计算结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二、商业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按其建筑单体的深度、楼层和土地使用年限进行修正。
深度修正系数表
┌────┬───┬─────┬─────┬─────┬─────┬─────┬────┐
│深度 │未 满│满10M │满12M │满14M │满16M │满18M │ 20M │
│ │10M│未满12M│未满14M│未满16M│未满18M│未满20M│ 以 上 │
├────┼───┼─────┼─────┼─────┼─────┼─────┼────┤
│修正系数│ 1 │ 0·95 │ 0·90 │0·85 │0·80 │0·75 │0·70│
└────┴───┴─────┴─────┴─────┴─────┴─────┴────┘
楼层修正系数表
┌───────┬───────┬────────┬─────────┐
│ 层 数 │ 一 层 │ 二 层 │ 三 层 以 上 │
├───────┼───────┼────────┼─────────┤
│ 修 正 系 数 │ 1 │ 0·8 │ 0·70 │
└───────┴───────┴────────┴─────────┘
三、除商业外的土地出让金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结合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综合修正确定。其中:F区的土地出让金还应进行临路深度指数修正。
土地出让金=土地基准地价*面积*修正系数1*……*修正系数n
1、居住、办公、旅馆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R=-0.04286X+1.128571 (X>3)
R=-0.26667X+1.8 (1.4≤X≤3)
R=2/X (X<1.4)
2、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2的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R=1+(X-2)*40%
3、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1 1
Y=[1- ────── ]÷[1— ────── ]
m n
(1+r) (1+r)
(m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r为还原利率,取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再贴现利率为准)
4、F区临路深度指数修正系数见附表。
四、土地等级区域以路为界划分的,靠道路的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较高的土地等级区域计算收取。
在本规定施行期间,新建设的城市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4米)两侧100米的土地可以提高一个等级。
五、凡属下列情况土地按无偿划拨方式供地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免征土地纯收益和配套费,征地拆迁由用地者自行负责。
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项目;
2、由市政府下达建设指标的解困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用地。
六、凡属下列情况的非商品房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由用地者自行负责,缓收土地纯收益和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待市政府批准转让或处分抵押物涉及土地使用权时,再按当年市政府规定补足土地
出让金。
1、非商品房的办公、居住、安置房,A、B、C、D、E、F区按配套费的30%收取;
2、自用生产性工业用地,按配套费的100%收取,高科技项目,经市科委认定,按配套费的85%收取。
3、盈利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电信等设施用地,按工业配套费征收;
4、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15万平方米以上)进行招商引资的,对引资项目按配套费100%收取,由市财政局按缴交配套费的80%拨付给开发者。
七、在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范围内,征地拆迁由用地者承担的,其征地拆迁费,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市财政部门从该用地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拨付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的征地拆迁补偿确认通知书支付征地拆迁人。
八、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增加容积率的,用地者应在批准增容的两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增容的土地出让金地价,逾期缴纳按年利率10%计收滞纳金,其中:商品房按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经市政府批准,缓征部分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的协议出让用地按第
六条计收。
九、土地租赁租金按实际用途,按表中(配套费+土地纯收益)乘以年限修正系数计收,并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临时用地按土地租赁处理。
十、凡本规定未列出用途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律由市土地估价小组或集美、杏林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讨论后报经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十一、市政府对市重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采取特别优惠地价政策的,应专题研究,形成决定。
十二、土地费用一律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财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出让各开发区、指挥部开发公司开发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比例和款额经土地部门核实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附表: F区深度指数修正表(临环岛路)
┌───────┬────┬──────┬──────┬──────┬───────┐
│ │ 未 满 │ 满200米│ 满400米│ 满600米│ 满800米 │
│ │200米│未满400米│未满600米│未满800米│未满1000米│
├───────┼────┼──────┼──────┼──────┼───────┤
│未满 200米│1.25│ │ │ │ │
├───────┼────┼──────┼──────┼──────┼───────┤
│ 满 200米│ │ │ │ │ │
│未满 400米│1.22│ 1.20 │ │ │ │
├───────┼────┼──────┼──────┼──────┼───────┤
│ 满 400米│ │ │ │ │ │
│未满 600米│1.19│ 1.17 │ 1.15 │ │ │
├───────┼────┼──────┼──────┼──────┼───────┤
│ 满 600米│ │ │ │ │ │
│未满 800米│1.13│ 1.11 │ 1.09 │ 1.07 │ │
├───────┼────┼──────┼──────┼──────┼───────┤
│ 满 800米│ │ │ │ │ │
│未满1000米│1.11│ 1.09 │ 1.06 │ 1.03 │ 1.00 │
├───────┼────┼──────┼──────┼──────┼───────┤
│ 满1000米│ │ │ │ │ │
│未满1200米│1.10│ 1.07 │ 1.04 │ 1.01 │ 0.98 │
├───────┼────┼──────┼──────┼──────┼───────┤
│ 满1200米│ │ │ │ │ │
│未满1400米│1.08│ 1.05 │ 1.02 │ 0.99 │ 0.96 │
├───────┼────┼──────┼──────┼──────┼───────┤
│ 满1400米│ │ │ │ │ │
│未满1600米│1.06│ 1.03 │ 1.00 │ 0.97 │ 0.94 │
├───────┼────┼──────┼──────┼──────┼───────┤
│未满1600米│1.04│ 1.01 │ 0.98 │ 0.95 │ 0.92 │
└───────┴────┴──────┴──────┴──────┴───────┘
附表: F区深度指数修正表(临环岛路)续表
┌───────┬───────┬───────┬───────┬──────┐
│ │ 满1000米│ 满1200米│ 满1400米│满1600米│
│ │未满1200米│未满1400米│未满1600米│ │
├───────┼───────┼───────┼───────┼──────┤
│未满 200米│ │ │ │ │
├───────┼───────┼───────┼───────┼──────┤
│ 满 200米│ │ │ │ │
│未满 400米│ │ │ │ │
├───────┼───────┼───────┼───────┼──────┤
│ 满 400米│ │ │ │ │
│未满 600米│ │ │ │ │
├───────┼───────┼───────┼───────┼──────┤
│ 满 600米│ │ │ │ │
│未满 800米│ │ │ │ │
├───────┼───────┼───────┼───────┼──────┤
│ 满 800米│ │ │ │ │
│未满1000米│ │ │ │ │
├───────┼───────┼───────┼───────┼──────┤
│ 满1000米│ │ │ │ │
│未满1200米│ 0.95 │ │ │ │
├───────┼───────┼───────┼───────┼──────┤
│ 满1200米│ │ │ │ │
│未满1400米│ 0.93 │ 0.90 │ │ │
├───────┼───────┼───────┼───────┼──────┤
│ 满1400米│ │ │ │ │
│未满1600米│ 0.91 │ 0.88 │ 0.85 │ │
├───────┼───────┼───────┼───────┼──────┤
│未满1600米│ 0.89 │ 0.86 │ 0.83 │ 0.80 │
└───────┴───────┴───────┴───────┴──────┘
十三、凡在上列已明确的地价缓征或明确免征范围内,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计收地价款时掌握。凡在上列规定以外要求缓征、减、免地价款的申请,必须报请市政府审批。
十四、同安区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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