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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起,在全省城镇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

二、目标任务
从2000年起,在全省城镇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城乡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三、对象范围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镇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实施内容
(一)调查摸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流向进行预测调查,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对已注册登记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开展职业指导。
(二)机构认定。为保证培训质量,对要求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办学实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格认定。对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三)培训期限。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期限。
(四)培训内容。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
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
(五)培训形式。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六)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进行求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
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全省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实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州、县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落实资金。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向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应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失业、下岗职工、残疾人和家庭经济
确有困难的学员,应当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
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四)政策扶持。
1、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对参加2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
工学校毕业证书,还可报考高级技工学校;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转为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及其生产实习基地,享受国家对职业学校的优惠政策。
3、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经当地政府确定,可采取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等方式,择优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

六、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
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积极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企业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自觉性,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



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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