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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12%,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营业性娱乐管理费予以取消。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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