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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0)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2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确保市政府、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今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的顺利完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1999年内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17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23号)等文件,规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2000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仍可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贷款期限
各经办机构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三、各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后,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满足个人贷款需求,在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全市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否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均可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申请个人贷款。
五、为提高服务效率、改时服务态度、接受社会监督,市中心将向社会陆续公布办理个人贷款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的业务电话,同时公布市中心的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电话。对在个人贷款工作中故意推诿,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经查实的,市中心将责成有关分中心应及时进行处理。市中心的监督电话:67624636。
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200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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