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滥发会议误餐费、交通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大、小会议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违反了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财行
〔1996〕547号)规定:误餐费是指“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市人民政府《印发〈广
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30号)也规定:“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
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重申,今后凡在市内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不得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一律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各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认真把关,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检查、审计和监督
。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2000年6月9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