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六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本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郊区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从总体上看,本市郊区村镇规划建设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郊区城市化进程缓慢,与首都郊区的地位和功能不相称,与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有较大差距。根据党的
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战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步伐,推进郊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搞好规划和布局,确定小城镇发展目标和建设方式,防止不顾实际的盲目攀比和一哄而起、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进行建设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政策导向,吸引当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安家落户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直接参与小城镇建设。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克服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政府包揽过多、缺乏活力的弊端,广开投融资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原则。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矛盾,通过旧镇区内涵挖潜改造、旧村改造、宜农荒地开发和废弃地复垦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2000年底前,完成区县域总体规划、卫星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建制镇都要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中心镇还要编制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重点村要编制实施规划。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市重
点抓好通州区宋庄镇、顺义区后沙峪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大兴县西红门镇和怀柔县杨宋镇5个规划建设示范点。远郊各区县也要抓好2至3个中心镇和重点村的建设试点工作。
力争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建成一批经济发达、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中心镇,镇区常驻人口达到2万人左右,形成与首都城市功能相适应的郊区城镇体系。
切实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首都郊区。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在搞好小城镇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人口素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和布局
(三)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区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卫星城、中心镇、一般建制镇、重点村、平原村和山区村6个层次进行。具备条件的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期进行建设。对远郊平原乡和山区有
条件的乡进行区划调整,实行建制镇编制。区划调整工作要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四)加强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小城镇规划编制要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要面向国内外,以招标方式广泛征集规划设计方案,优中选优。对符合要求的规划方案,从上报之日起,有关审批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审核批复。经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布。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镇、村,原则上对其各类建设项目实行冻结。对违规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培育小城镇的主导产业
(五)加快小城镇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依据当地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明确产业定位,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首都经济的要求,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六)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和各种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今后,凡新建企业一般应进入小城镇的工业小区。鼓励原有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搬迁到小城镇,其统计口径和税收、管理费上缴等仍保持原隶属关系不变。加快小城镇的市场建
设,因地制宜,建设综合性及专业性的农副产品和其它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在小城镇投资建厂,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第二、第三产业。
四、妥善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
(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置换和存量调整机制。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小城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在市确定的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先行试点,并及时
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八)在区县域内,经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并允许跨年度使用。
(九)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2000年、2001年下达的全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作为小城镇建设的启动用地。在区县行政区域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可以进行土地交换,签定互换合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十)小城镇建设用地,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范围内按项目批准供地方案。凡经营性用地,要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五、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民建公助、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及外商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农民个人、本市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到小城镇购买住房或合作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的
要求,制定农民进镇自己建房的实施办法;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区县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征收的全部地价款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按市、区县、镇1∶2∶3的比例配套使用
。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社会捐款、赠款。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引导公用事业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鼓励相邻的城镇之间共建、共享基础设施,提高投资的规模效益。
(十三)小城镇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政府预算范围进行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六、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十四)市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的户籍政策,继续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74号)执行,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广泛吸引鼓励本市和外埠的单位、个人到小城镇投资办实业,凡长期在小城镇居住,并有合法收入来源的本市农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五)已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享有同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
七、切实抓好小城镇的环境建设
(十六)要以小城镇为中心,逐步完善道路、电网、上下水、供气供暖、垃圾处理、通讯广播网络等设施,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高标准进行小城镇的环保设计与绿化美化设计,大力发展以植树、种花、种草为中心的绿色产业,努力实现村镇绿化覆盖率不
低于5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30平方米的目标,创造“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村镇环境。
(十七)切实搞好农村环境整治和村容村貌治理。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通过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建立队伍、加强管理,彻底改变村镇环境脏、乱、差现象。有条件的中心镇,要规划建设一个样板村、一个公寓式住宅样板小区、一
个样板公园、一条样板路、一个规范的工业小区。列入近期旧村改造和异地新建的村,旧村址要停止新建、翻建农民住房和进行其它项目的建设。
八、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协调机制,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市村镇建设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实行统一领导。
(十九)抓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区县要选择一批区位优势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带动能力强的镇、村集中进行规划建设。全市所有的镇、村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出长远的规划建设目标和分阶段、分年度的工作计划,狠抓落实。
(二十)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成职能明确、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政府。小城镇政府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可根据城镇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同时,进一步完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培育
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列入重点建设范围的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
留于镇级财政。小城镇规划建设一要积极推进,二要量力而行,不得借机进行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和企业的负担。



2000年4月29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