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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可喜成绩,残疾人就业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残疾人劳动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推进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社会潜力,实现我市全面上水平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各项权益实现的基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改善残疾
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解除残疾人亲属后顾之忧的需要。残疾人也是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的创造者,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对于促进我市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使残疾人在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认为残疾人就业是社会负担、影响经济环境、影响单位形象,以及健全人就业问题解决不了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等错误认识和社会偏见。要把扶持、保护
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推进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明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任务和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84号文件,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推进我市残疾人
劳动就业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工作目标是:2000年,全面完成《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方案》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7%。
到2005年,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机构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8%。
到2010年,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为各单位的自觉行为,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显著提高,就业结构更加合理,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各项工作
(一)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根本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依法在全国实施的战略性举措,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84号文件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
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认
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单位都要认真学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明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
,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教育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帮助做好工作,限期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工作。安排残疾人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巩固发展集中就业,稳定搞活福利企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帮助福利企业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不准超出国家政策自作规定,增加企业负担,
限制企业发展,更不准以各种名目占压、截留和挤占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款。
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坚持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所得税”的原则,维护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扶持保护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加快全市福利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步伐,允许福利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改革形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改制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
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保护。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落实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优先核发
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收费、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要按照市政府《批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14号)要求,把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要继续适时制定、完善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就业就近就地提供周到服务,同时要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使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有较大发展。
(四)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农村的区及各县要按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扶贫开发与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紧密
结合起来,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切实落实有关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各区县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予以特别重视。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要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
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各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六)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尤其是下岗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认真研究残疾职
工下岗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工作。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工作的宏观调控,严格把她认定关,坚持实行职工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对已经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切实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我市劳动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几十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做好残疾人就业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劳动、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制定集中就业、按比例就
业、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等各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取得切实成效。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扶持残疾人就业具体措施。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行政执法检查
和劳动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残联、城乡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采取随班培训、单独开班、酌情减免培训费、设立助学金等多种形式大
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掌握残疾人就业工作进度,推广先进经验,推进我市残疾人劳动
就业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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