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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深圳市国税局等单位关于在我市开展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我们拟对我市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现在开始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加油机全面安装税控装置,到今年10月底全部安装完毕。今后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实施及以后的日常工作,由市国税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市公安消防局等各相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选用税控装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品要具备“三证”,即《税控功能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
(二)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具有雄厚的技术条件,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为利于有序的竞争,又便于今后的管理和服务,可选择两家企业的产品进入我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加油站购买税控装置的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加油站是一般纳税人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各加油站要积极配合安装工作,凡未按规定加装税控装置和使
用税控加油机的,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各有关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安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认识推广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重要意义,为安装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从同一时间起统一使用税控装置的计量数据对加油站实行查帐征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20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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