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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经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根据《关于转发〈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006号)中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房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将西
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西藏内调人员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由所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资格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优惠。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
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
西藏内调人员属归口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在京中央企业单位的,由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资格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优惠。
2.西藏内调人员为北京市属单位的,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开具资格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购房优惠。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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