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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规范对娱乐行业的税费征管,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全省娱乐行业的部分收费实行费改税,并适当调整营业税税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取消项目及营业税税率。
1.游戏机、高尔夫球、保龄球,由原来的12%调整为16%;
2.其它娱乐项目由12%调整为14%。
3.取消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解困消费调剂金。
二、对娱乐行业实行费改税后,任何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核拨。省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部门的经费,由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再与兰州市单独核算

三、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要与地方税务局搞好衔接工作,积极协助地方税务局加强对营业税征收的宣传,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落实工作。具体执行情况,请于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



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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