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
市各委、办、局、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
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市联社、市各信
托投资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二、企业房屋、企业资产抵押评估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并且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市政府批准的,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和证照费。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二○○○年一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各人
民银行分行:
目前,企业抵押贷款中存在着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切实减
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项收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
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
二、整顿行政性收费,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实行适当减收。
(一)企业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
具体减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四)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鉴证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合同鉴证并收费。合同鉴证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一)评估、公证收费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土地评估收费,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减半收费的规定。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除已对抵押评估规定减半收费的外,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70%计收。
房屋、国有资产抵押评估收费的具体减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四、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五、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在贷款期限内,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再重复进行评估、公证、鉴证并收费。
六、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
七、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自愿原则,就抵押物保险事宜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已办理的保险能够保证抵押物安全的,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再次保险。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做好检查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2000年4月12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