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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2000年2月12日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
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3月17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00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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