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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需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恢复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的重要性。林地是森林赖以依存的基础,加强林地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手抓植树造林,一手抓林地、森林保护,通过实施“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关
中平原林网建设等工程和因地制宜建立林业管理场站,使林木覆盖率有了明显提高,林地质量总体上有了改善。但是,一些地方对林地、林木保护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基本建设项目超计划占用林地,有的只占用不补偿,有的只垦伐不恢复,造成局部林地锐减,水土流失加剧。我省是
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唤醒人们对林地的保护意识,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筹集林地、林木恢复资金,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步伐。目前国家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和山川秀
美工程建设,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政府要在大力组织实施以退田还林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林地保护,搞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山青水绿人富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按规范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基本建设对林地的占用要严格控制,能不占用或可避免占用的坚决不占用,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
审核意见书,凭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要按我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付给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付给集体或国有林业单
位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由林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
林,恢复森林植被,确保植树造林面积不少于因征用、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四项费用的征收标准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省政府4号令)执行。
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各类建设工程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权批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林业部门要依法办事,不得乱收费,不得刁难建设用地单位,确实为
建设用地单位搞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氛围。
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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