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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行2000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00年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1999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文件)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1999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其中,重点
检查的内容有:
(1)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是否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及《关于进行1999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0号文件)中
“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的规定提取挂钩工资总额。
(3)企业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批复中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4)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及列支渠道进行列支。
(5)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相关科目与劳动报表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列支工资,有无超标准列支、超发工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1999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突破北京市发布的1999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突破上线是否经过批准,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
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超预警线发放工资的企业,应认真学习市里有关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规定,认真查找原因,在以后年度严格合理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3.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其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一致。
4.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企业,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资联审制度,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5.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与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同时应补交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6.对存在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主动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纠正,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法对违纪企业进行劳动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本市有关劳动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纪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
通知〉》(京政发〔1987〕7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
五、市里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处理并下发处理意见。



200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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