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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计委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文件精神,保障我省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国务院有关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交通规费征收法规的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
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领导,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定的第三期《交通建设投入产出承包责任书》的要求,帮助交通征稽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物价、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
和协调工作,积极支持征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
三、所有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交通规费征缴办法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对漏缴和拖欠交通规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加大追缴力度,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排除各种干扰,从严治政,从严治费,确保国家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全省征稽人员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理直气壮地履行征费职责。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的有关工作。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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