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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要坚持“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除省教委以及省公安厅、省体委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以外,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一)普通高等学校。
1.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普通高校除体育、公安院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其他学校均划归省教委管理。
2.属于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暂不变,教育业务由省教委管理。
(二)成人高等学校。
1.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均划归省教委管理。
2.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实行实体合并,由省教委管理。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暂由企业继续办学,管理体制暂不做调整,待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社会职能时,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划归市、州教委管理,纳入市、州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划中统筹考虑。
4.与普通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成人高等学校,也可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作为职业技术学院。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1.国家级重点或原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与在同一城市的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可实体并入相应的高等学校,设立二级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
2.对极少数专业性较强,社会需求潜力大,具备改办职业技术学院条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可独立设置为职业技术学院,由省教委管理。
3.未并入高等学校和未独立改为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属地化原则划归市、州教委管理。
(四)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1.独立设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划归市、州教委管理。
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与高等学校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撤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建制。其资产、经费划归相应的高校或普通中专。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暂由企业继续举办,教育业务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州教委管理,待企业剥离社会职能时,按相关办法调整其管理体制。
4.对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就业去向供大于求、生源严重不足、办学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经费没有稳定来源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取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体制不变。这类学校系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部门(单位)所属的学校,随调整部门(单位)的有
关政策予以调整。
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后,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普通高等学校由省财政列入高教事业经费,按照现有省教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财政厅按照上年预算执行数(含经常性专项经费)核拨省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改为职业技术学院(含高校二级学院)
,按调整前的经费渠道,核定事业费基数,由省财政厅核拨省教委。基建投资由省计委、省教委协商,根据学校建设项目确定,确保教育投入不减少。
划归市、州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市、州管理。教育事业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调整时上年度预算数(含经常性专项经费),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基建投资
按照前5年(1995-1999)省预算内投资的平均数,由省计委提出具体划转办法,确保教育投入不减少。
四、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省教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编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认真细致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省教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编办,共同完成事业费、基建投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由省教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省审计厅、国有资产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核查,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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