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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对开展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在资金、外汇管理、出口退税、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人员进出、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为认真贯彻国家的这一战略措施,推动我省
企业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参与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扩大出口,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加强指导,重点突破”的基本思路,积极鼓励我省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利用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非国
有企业机制灵活、市场适应能力较强的优势,解决好当前我省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渠道不畅、手续烦琐、人员进出不便等突出问题,推动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共同发展。
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省具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电子、纺织、建材、医药、家用电器、机械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居多的特点,坚持大中小型企业并举,突出以实力强、管理科学、经营良好的省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要充分利用所在国当地资
源、劳动力、市场,以企业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及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和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布局上,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的非洲、南美、东南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三、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我省企业,其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的建厂、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资金,银行优先安排各种类型的信贷。
2.可申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专项资金。
3.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申请批准的周转金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贴息金额按人民币计算支付。
4.可申请使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5.可申请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6.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将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但应事先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7.根据我省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规模,每年从收回的境外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数额,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用于鼓励发展我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8.对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小区实行财政补贴。2000年至2004年间,我省拟在非洲、南美、东南亚设立若干个境外加工贸易小区,每个小区以我省一家企业为牵头单位组织设立。省财政一次性对每个小区补贴100万元。
9.对符合政策规定,有良好投资收益且预计项目设立后每年能带动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或经省外经贸委认定的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每个项目由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单位进行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和开办费用。 10.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自设立起3年内免交中方外派人员每人每年度1·2万美元的财政定额利润。
以上7-9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办确认手续,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装配业务批准证书》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2.境外加工贸易基础上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
配批准证书》到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4.除项目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供汇。企业确有所需,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提出用汇申请,并同时提交用汇清单,经福州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四)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我省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按照现行审批程序,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简化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2.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常驻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常驻人员(地厅级以下干部)的外派审批手续按现行申报程序,报省外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办备案。
3.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我省企业人员出国(境)(含临时和常驻),我省因公发照机关凭外经贸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机关出具的有效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受理发照。上述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按现行审
批程序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市、区)外经贸委(局)申报。
4.简化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省内企业人员办理因公护照的出国政审手续。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审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注册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报当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
5.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需要可以申请因私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所在企业派出证明、境外邀请信函受理审批发照。
6.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需外派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允许以项目带劳务的形式派出,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7.到未建交的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其他鼓励政策
1.积极鼓励我省企业利用国家制定的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2.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我省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经审批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省内可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4.为引导企业在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全省境外投资的总体格局,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委将在国家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五大类、91件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福建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
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同时,将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内的企业,重点予以指导,协助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5.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货物的出境,海关提供通关便利。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经申请,海关可派员上门执行监管任务。对需要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力争在装箱发运前做好工作,避免货物压港压库,使货物顺利通关。
四、项目审批
(一)省直企业直接同时向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申报;地(市)、县属企业直接同时向地(市)外经贸委(局)、经贸委申报(县属企业应同时抄送同级外经贸、经贸委),地(市)外经贸委(局)、经贸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二)省外经贸委会同省经贸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外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内部问题进行审核。具体分工上,省
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省外经贸委审核上报。
五、组织实施
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由省外经贸委牵头,密切会商省经贸委、财政厅、外事办、公安厅、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海关等部门组织实施。建立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制定扶持政策及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认真做好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加强市场调研,及时提供信息,引导企业走出国门。要重视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人才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爱国敬业、懂技术、懂投资、懂经营管理、懂市场营销和懂当地语言的高素
质人才队伍。要建立省内重点、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指导和扶持。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依照当地法律和我省境外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机制,确保投资收益。要密切同我国当地使馆经商处联系,服从其指导和协调。省内投资单位要加强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措施
,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20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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