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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
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字〔1999〕29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
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20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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