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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




各区、县财政局、总工会,各市属单位行政、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经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建会单位收缴工会经费时,应出据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能专项用于收缴工会经费,不能用于资金往来活动、经营创收活动或用于从事其他收费行为。
三.工会经费按规定在工会组织之间的上解、下拨,继续使用《工会经费三联进帐单》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
四.各级工会组织发生的资金内、外部往来及代收、代垫、代付行为时,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五.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凡从事各种培训、娱乐、旅游、发行资料、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收入行为时,应到属地税务征管机构进行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六.北京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的统一管理、发放,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组织应建立各类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各基层工会原则上只限领用两本收据,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市总工会对各类收
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年检,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检。
此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票据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财综字〔1999〕186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
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
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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