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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和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工作。现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管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欲申请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请于2000年1月14日前将所须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审定后,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上报司法部。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法律事务的基本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以上,律师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律师事务所须具备10名以上的律师,且有3名以上的律师能够参加财政部和司法部组织的产权法律事务培训;
3.具有良好执业声誉,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最近两年内承办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事务5件以上的。
二、报名参加产权界定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及三名以上执业律师的介绍;
2.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3.律师承办与相应此项的主要业绩材料及五个典型案例。


财管字〔1999〕264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吉林、山西、厦门、新疆、河北、河南、北京、海南、大连、上海、四川、湖南、贵
州、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司法厅(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工作,拟在你省(区、市)进行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明晰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等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
二、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进行试点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对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名单报司法部、财政部,由司法部、财政部进行培训和审核。
三、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下列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
3.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
5.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的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包括:
1.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为委托人出具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
2.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股权出让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和交易申请报告;起草交易合同;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和工商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产生的各类变更登记等。
3.产权纠纷法律事务:(1)代理申诉;(2)对不服裁定的,代理申请复议;(3)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可以委托的其他事务。
六、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交易,需要时应聘请经过财政部、司法部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产权和审批产权交易的必备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从事上述业务,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律师事务所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法律事务,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企业存在的法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及存在的合法性,产权形成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投资法律关系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的,除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外,还需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
委托事项可以包括:代为调查、代拟申诉书、参与调处、提出或修改调解方案、接受或反对调解方案、代拟答辩书、陈述意见、代理复议申请、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代办签收调处程序中的有关文件等。
十、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在参与调处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调处的规则。
十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承办产权法律事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则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重新补办所委托的事务,或承担指定其他律师事务
所所承办该委托事项的全部费用,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请你们结合你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制定好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司法部批复实施。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加强与财政部、司法部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律师事
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工作。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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