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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一、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第四条“工伤待遇”规定的标准、条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投ㄎ被崛啡闲枰だ淼模丛路⒏だ矸眩痪缮烁捶⑹毕硎芄ど艘搅拼觯凰劳鍪狈⒏ピ岵怪选⒁淮涡怨ね霾怪穑涔┭资粝硎芄┭资舾艚稹? 二、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5-10级的,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第四条“工伤待遇”规定,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本人愿意自
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均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就是否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企业与职工有些分歧,其分歧的内容是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 耸前凑丈鲜鑫募裣硎芄ど吮O沾龌故前凑赵械挠泄匚募娑ㄖ葱校礁髦醇杭砗美嗨频姆制纾胧芯指杞馐汀? 特此申请



20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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