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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该工程南起雨花台区小行,此至栖霞区迈皋桥,全长16.99公里,总投资约64.6亿元。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不含市属以上单位的杆、管线拆迁)工作、由沿线区政府承包实施,费用包干、专项用于补偿安置,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征用集体上地、划拨国有土地和临时施工用地上的居(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承包,统一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不得超期。安置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包干使用
。其中,每平方米1500元由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提供,每平方米300元由各区在市建委设立专项台帐,在今后的开发项目的收费中冲抵。
被拆迁房屋由所在地腾空后移交给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
二、征地拆迁补偿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及青苗、附属物(含乡镇村杆、线拆迁)补偿费不论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含应补偿农民的青苗费800元/亩);
2、拨用国有土地(含撤消建制后的剩余土地),一律无偿划拨,其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元;
3、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区政府组织复垦,付给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属物补偿、耕作土覆盖、恢复农田水利设施、减产补助等,补助费标准为水田每亩1800元,旱地、山地每亩1400元;
4、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每亩补偿800元,占用期一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元;
5、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它水面每亩补偿600元;
6、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每平方米为2元,临时用地、取土、堆上用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
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农民居住房、砖混、砖木、简易平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150元,二层以上结构楼房(混合或框架)平均每平方米为220元;
2、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建设用地的企、事业单位、乡村公用事业及个体、私营用房,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230元(合地上、地下附属设施、设备搬迁及停产损失等费);
3、农户屋前后的零星附着物(包括院墙、水泥地坪、水井、树木等)补偿标准为每户1500元;
4、拆迁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规定执行:
(1)现在是农业户口的;
(2)过去是农业户口,因其它项目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
(3)建房的房屋基地为集体土地的(包括撤消村民小组后现在成为国有土地的);
(4)农业户口的宅基地属国有土地的;
(5)城镇居民户口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5、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建房许可证的,其补偿安置的合法面积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证所限定的面积。在补偿安置计算房屋面积中,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房屋覆盖率不得超过70%。
6、安置标准: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下,按人均使用面积18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安置。
7、临时户口、房屋属空关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不予安置。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8、每户超过安置面积不到一个自然间的(8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价,超过一个自然间按当地商品房价格,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
9、坟墓迁移补偿费每丘80元。
10、房屋拆迁补偿后,住房人均自行过渡,不补偿过渡费。
四、电力、电讯、广播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要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尽量利用原有杆线、管道,市里按原规模补助迁移重置费。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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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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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电力线 │15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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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电力线 │10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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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电力线 │8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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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力线 │0.37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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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线(明线、电缆平均)│0.52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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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线 │0.1万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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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劳动力安置
1、撤消村民小组的村民和按土劳比安置的劳动力全部“农转非”;
2、需安置的劳动力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费标准为:男性年龄16-50周岁,女性年龄16-40周岁,每人2.8万元;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50周岁,每人2.4万元;
3.保养人员律实行自行保养。保养费标准为: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70周岁,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65周岁,每人1.8万元;男性年龄70周岁以上-80周岁,女性年龄65周岁以上-80周岁,每人1.6万元;年龄80周岁以上每人1.4万元。
六、国有土地拆迁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给予补偿。补偿可以采用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均按所拆迁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各类住宅的补偿,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产权调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产权人以安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2)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人除安置价结合成新对产权人补偿外,并以重置价标准补贴;
(3)偿还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支付;
(4)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5)偿还住宅房屋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商品房价支付;
2、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有建筑面积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办理,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产权人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拆迁人除应作价补偿外,并按产权人放弃出
租住宅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标准补贴。产权人不放弃出租住宅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产权人与使用人对租赁拆迁安置用房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3、拆除设有典权、抵押权以及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方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纪录与拍照,拆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补偿
安置的房源及资金担保。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拆除楼阁和檐高在18米以下的简易房屋应作价收购,不适用产权调换。
七、国有土地上的拆迁住宅用房安置
1、拆迁的居民住户,一律到新区安置。拆迁人对被拆除住房的使用人应以原使用面积为主要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安置。一次安置有困难的,应确定过渡期限。
住房使用人是指拆迁范围内有房产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住房使用权证、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
2、拆迁任宅房屋实行有偿安置,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以内。
原有人均使用面积在人均控制标准以内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增加使用面积安置。拆迁安置用居新增面积补偿款按下列规定支付;
(1)在原有使用面积2.5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拆迁人三方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共同承担。其中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承担三分之一,被拆迁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2)超过原有使用面积2.5倍但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规定的商品房价支付;
(3)超过原南使用面积2.5倍且又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市场尚品房价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积就近下靠标准户型安置。
被拆迁人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新增面积补偿款。其中拆迁安置用房新增面积不足1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不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参照原有使用面积安置或在新区指定位置安置、被拆迁人少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根据付款情况相应减少面积安置。
被拆迁人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五年后归还。还款时间自结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冲减拆迁成本。拆迁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2)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3)按规定户口迁往所在单位而又经常回家住宿的;
(4)配偶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
(5)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期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无合法房屋租赁证件的;
(2)无居住房屋的空挂户;
(3)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另有自住房屋的;
(4)冻结户口后不符合规定迁人的;
(5)居住在非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内的。
4、被拆迁人放弃或减少拆迁安置用房面积的,拆迁人应根据放弃或减少拆迁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标准给予奖励。
5、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除住房的使用人下列安置补助费用:
(1)搬家补助费。不能一次定居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2)自行过渡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加倍付给自行过渡补助费。由于被拆迁人的责任拖延回迁的,拆迁人可以停付过渡补助费;
(3)学生交通补助费。学生因拆迁而引起或增加的交通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
(4)原有的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因拆迁而引起或增加的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
八、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非住宅用房
拆迁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给予产权人经济补偿,产权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拆迁单位生产用房,按下列规定补偿;
(1)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其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以及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按比例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拆迁人按上一年补贴和工资总额支付给被拆迁单位。拆迁人除支付工资及补贴外并依照被拆迁人上一年
上缴所得税额的20%补偿。
(2)拆迁单位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补偿。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3%补偿。
工资补贴的支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除单位自有生产用房,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十二个月以内的工资补贴;
(2)拆除单位承租的生产用房,拆迁人应给予房屋使用人六个月以内的工资补贴;
2、拆除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无租拨借给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非生产用房,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3、拆除外地来宁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补偿安置。
占用生产场地的,按占用场地1/3给予补偿。
4、拆迁范围内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等设施以及公厕、垃圾站,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拆迁人应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九、本通知的第六、七、八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及其它补助费均按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免缴现市属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规费以及今后新制定的规费。
十一、通知中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制定;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分别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为确保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摊派。属征(拨)地、拆迁范围内的一切建筑设施、林木、农作物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凡在限制期内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施工、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及施工人
员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十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四、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通知十三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五、巾、区有关部门及参加建设的单位,都要发扬特事特办的精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搞好服务;负责承包征地拆迁的单位必须按法办事,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市里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严加追究。
十六、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在物业开发的项目中均享受本政策。



20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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