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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农口局、总公司:
为适应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发了《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管好用好财政支农资金,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宏观调控
实行新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后,各级政府、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做好职能转变和宏观调控工作。
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的各项农业政策,做好全市农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负责制定、组织并落实年度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考核指标,建立全市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库;负责市本级和列入市级由区县承诺配套资金的重
点项目的申报、论证和协调工作,并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市级支农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市级支农预算资金依法增长,对重点项目的资金要区别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保证及时到位。并根据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年度实施意见,确定市级支农资金使用
原则、使用形式和使用重点。对市级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区县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区县政府要根据市政府农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区域经济特色,研究本区县的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农业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各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目标,确保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增长和及时到位。
二、积极推进财政支农管理工作的改革,实行市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1、实行支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
2000年1月1日起,依照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划分事权,下放财权,激励区县,宏观调控”的思路,对部分支农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支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今后凡属于区县政府职权管理范围内的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条件及一般性的防病救灾等事项,其相应资金全部下放给区县,共下放十一项:支持农户发展生产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绿化美化和农村造林资金;直接对农户的扶贫资金;区县以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金;防汛岁
修及防火资金;病虫害防治及防疫检疫资金;一般的自然灾害生产补助资金;农业技术培训、实验示范推广资金;扶持乡镇企业技改等发展资金;区县农口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政府必须统筹安排,依法使用财政支农资金,保证各项农业经济目标的实现。二是坚持适当平衡的原则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确定兼顾了区县间的财力平衡,缩小了差距。三是坚持发展的原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既充分考虑了当前郊区农村农业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又立足于发展,兼顾了今后不同区县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综合了统计部门公布的地方财政收入、农村经济总量、农
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状况、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按照以上原则,市财政安排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15亿元。
2、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
实行新的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各级政府对支农专项资金更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在安排上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共财政的原则。财政支农资金要调整支出结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直接生产环节的投入,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增加公共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和扶贫资金的投入。二是引导性原则。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的调控力度,引导农民、集体和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引导京郊经济的区域化布局、市场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三是规范化管理的原则。要按照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重点项目要规范立项申报、项目论证、项目管理和项目运行效益考核体系为内容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区县支农资金的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建立支农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报告制度
实行支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后,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好支农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要细化预算编制,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严格预算约束,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支农预算的安排要确保依照《农业法》规定按比例增长,确保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农资金支出增幅不低于市
级财政年初支农预算安排的增幅,确保年终支农资金结转率控制在10%以内。每年9月底以前要把下一年度支农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支农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以及市重点项目中应由区县本级财政匹配资金等情况上报市农办、市财政局和市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备案。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
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有调整,要依照程序审批,并及时将调整的预算安排上报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口有关主管部门。
2、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
实行支农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后,统一和明晰了区县政府管理及发展区域经济的职责。各区县要统筹安排资金,突出扶持重点,一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也不得虚列配套;二要突出资金的引导性,充分发
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要加强资金使用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项目资金报帐制管理及实行农业保险等改革。
3、强化监督检查,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1)建立区县年度农业发展计划实施进度,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区县每年分两次对支农资金的预算执行和农业发展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在全市通报。
(2)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对支农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各区县支农预算编制、执行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依法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县每年都要有计划地选择1—2项大额资金及重点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出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3)建立区县支农资金执行情况的群众举报制度
各区县要公开公布本区县的各项农业扶持政策,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区县的监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地分解细化事权,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同时安排使用好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强化预算约束,保证支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2、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责细化分解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落实分管工程项目,确保各项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和监管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新形势下理财观念,要做好本级支农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农资金专款专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相互协调,共同管好下放资金,大胆探索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监管的新方法,形成良好的财政资金激励与监督机制。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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