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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法规,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定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清理回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专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动员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各市、县要专门召开动员大会,有关部门领导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他所有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主要领导要亲自到会提出要求,对欠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国有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要在会上通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
、报刊等各种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法规及其它基本常识,结合表彰先进、宣扬典型,适时向社会公布不依法参保缴费、或有其它社会保险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提高企业法人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
二、抓住大户,强化征缴。各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法规要求,下大力气抓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对欠缴大户,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要逐家调查,弄清是否有偿还能力,然后做出相应处理。对
能缴未缴的,要尽早采取强硬措施;目前确实暂无偿还能力的,必须做出切实可行且附有限制性条款的还款计划;对有积压产品或其它可变卖资产的欠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或其它变现方式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对个别欠费且确已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
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欠费;对政府已批准破产的企业,在清偿财产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清偿社会保险费;对前几年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拒缴,造成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要会同审计、财政、监察及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于近期举办我省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法人培训班,组织企业负责人学习社会保险法规,提高企业法人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签署限期清还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书。各新闻媒体要配合这次行动,在
全社会造成较大舆论影响,加快清理回收企业欠费工作的速度,达到清理回收企业欠费的预期效果。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形势严峻,多数市、县收不抵支。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尤其是欠缴大户多、欠费数量大、养老金支付又告急的市、县,要把征缴和清欠社会保险费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分管社会保险的市、县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
抓清缴,切实采取具体措施逐一解决欠费大户问题。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要全力以赴,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分清责任,狠抓落实。为加大征缴、清欠力度,各市、县要立即健全和完善以下行政措施: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适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参保缴费的基本情况,并通过
新闻媒体将欠费单位向社会曝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欠费企业上市;组织、人事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要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范围,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总会计师不予晋级、评选先进和扣发年终奖金,拖欠当年给予警告;第二年仍拒缴
的,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且3年内不再任命级别相同或级别更高的职务,所在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不清缴,本人也不得调离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依法缴费的企业,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扩大经营范围。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社会保险的征缴、清欠工作事关重大,各市、县必须统一领导,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县主要领导要通过组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方式,搞好党政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组织、人事和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在企业用人、奖惩、升职、调薪等问题上,可以实行否决权;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财务开支情况要有重点地进行审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分别协助社保机构把好“年检”和
“企业上市”关;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各种方式,唤起企业职工的参保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监督企业依法参保、缴费。
各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征缴、清欠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重视数据报表的统计,并于2000年1月底将清理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上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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