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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政发[2000]10号

印发市科委、外经贸委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委、外经贸委《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

(市科委、外经贸委 二○○○年七月二十日)

  为全面实施国家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业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是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兴贸”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一个有效动员和集中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运行机制,对于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由市科委、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电子住处产业办、沈阳海关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协调。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二、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采用高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或将高新技术渗透到传统产业中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外经贸委组织聘请有关专家,依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生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为主,或以生产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相互配套形成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并有稳定出口渠道和一定创汇规模的独立经济法人单位。出口基地由市科委、外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的出口基地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出口基地:
  (一)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出口基地外部环境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专业人员齐全;
  (二)有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有进出口权,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创汇额占综合产值的20%或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净资产(固定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负债率不高于60%,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四)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产品符合国际有关标准,其发展方向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
  (五)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技术、智力引进工作,已加入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网络。
  被批准的出口基地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享有优先推荐部、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参加国家及国际性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活动的资格。
  三、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
  (一)建立和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鼓励科研院所、企业同外贸公司组成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联营公司;科研机构可将科技成果折资作为股份进行投资、合作,同时,参与生产或外贸经营活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研究与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应予以重视,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人员交流、任职和相互投资、合办企业、科贸对接等多种方式加强贸工技结合。
  (二)培育一批懂技术、懂贸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市科委、外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搞好培训工作,培养出更多的高新技术出口贸易人才。同时,鼓励出口企业聘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诊断及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建立国际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网络。市科委、外经贸委要经常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性的高新技术产品展览会和商品交易会,帮助企业拓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合作渠道。要做好重点产品、重点企业服务工作,通过建立科技兴贸电子商务网络体系,为出口单位提供准确、及时的国内外市场信息,促进科技、生产、外贸、金融对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舞台。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性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协调生产、组织货源和协商价格等作用。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支撑体系
  (一)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项目的信息整理和实施、国际市场的开拓、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活动,以及奖励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计划和投资规模。
  (三)有关银行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定,对资信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应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各保险机构要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出口信贷提供保险服务。
  (四)鼓励出口企业和科研机构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及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跨国公司开展合资、合作,共同建立研发中心,研制开发新产品。
  五、营造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良好环境
  (一)纳入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的项目,可纳入市对外经贸计划,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⒈优先使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和大额出口创汇项目贷款的补助性贴息。
  ⒉申请国外专利的,市专利局可对其申请费、代理费和日常维持费给予部分补贴。
  ⒊有关银行对开户企业予以优先贷款支持,并随其出口数量的增长相应增加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外汇贷款。
  ⒋符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要求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产品零部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免征进口关税和环节税。从国外购买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出让者可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免征营业税。
  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单位用于生产出口而进行的来料加工,可到市国税局办理免税;进料加工到市国税局办理审批抵扣。
  (二)拓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鼓励持有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到国外设立出口代办机构。对在国外市场相对集中、有一定销售量,又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维修服务网点、营销分拨中心、散件装配厂、收购国外企业、建立独资企业等,市外经贸委要积极做好审核和申报工作。鼓励科研机械、企业以技术入股形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创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技术服务。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介机构。为加快国际贸易信息传递、交流,中介机构应具有收集出口信息和出口商品的技术更新信息的能力,并把这些信息迅速介绍给出口企业或愿意开发出口产品的企业、科研机械。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理收费。
  (四)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统计与分析工作。由市统计局、科委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制度,市科委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无偿、及时报送(提供)有关统计报表(数据)。有关部门要要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为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力合作,加强服务,确保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的深入开展。
  ⒈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自营企业的进出口权的组织申报及年检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科委负责。市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简化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外汇、投资、人员进出境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努力培育一批国际竞争能力强、出口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⒊加强科技服务,努力为“科技兴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市科委、外经贸委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科技兴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各类政策信息服务,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落到实处,推进“科技兴贸”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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