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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2000年9月8日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立案审批制度
(一)复议庭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具体份数;口头申请的由办案人员制作笔录);
(2)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除外;
(3)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
(4)其它相关材料及证据。
2、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是: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3)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是否属于本级政府受理范围;
(5)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庭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三)复议庭工作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应将简要案情和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及是否立案的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复议庭审批。
(四)对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由复议庭庭长或副庭长审批。
复议庭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期限为三日。
(五)对复议庭认为属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由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期限为三日。
(六)复议庭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经复议庭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复议庭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经复议庭批准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向有权受理机关发送“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八)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庭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九)办案人员可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请复议庭研究确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十)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责令受理后仍拒不受理的,经复议庭批准后,可直接受理。
(十一)对县级政府及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庭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十二)办案人员应当从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
向申请人送达的文书包括:
案件受理通知书。
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文书包括:
①案件受理通知书;
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③其它需要送达的文书。
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时,应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庭提交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如果案件涉及第三人的,向第三人送达下列文书:
①案件受理通知书;
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③其它需要送达的文书。
二、案件审理制度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1、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复议庭予以采纳的;
2、复议庭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3、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出示证件,并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注明来源。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庭批准后,决定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办案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并经复议庭同意的;
3、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复议庭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办案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复议庭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五)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的,经复议庭同意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法制局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撤销或改变意见书,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市政府无权处理的,经复议庭同意后,自受理或发现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复议办公室审批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为十日。
(六)办案人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被申请人权限是否合法;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七)办案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距结案日期前十日,起草延期审理审批表,由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办公室批准期限为十日。
三、案件审定制度
(一)法律规定六十日内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五十日内,起草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向复议庭汇报同意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复议要求、理由及申请日期;
3、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4、案件争议的焦点;
5、办案人员认定的事实;
6、办案人员初步意见及法律依据;
7、办案人员姓名及起草结案报告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复议庭同意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向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由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
向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汇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结案报告;
2、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的期限为十日。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市政府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市长)印章,办案人员应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签收。
(五)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少于六十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案卷管理制度
(一)办案人员应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保存完好,不得损坏、丢失。
(二)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归档立卷,并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上报备案。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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