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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制度,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国家监察部计价费[1997]2311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企业都必须领取税外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收费时都必须按要求如实在企业税外费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本暂行规定所称收费单位,是指除征税以外所有向企业实施收费(包括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费、集资、摊派等)的单位。

第四条 除市直及市城区的部、省属企业由物价部门发放外,其他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均由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领取。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责任人,企业财务主管为持卡当事人。持卡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如下:

1、续领,交验并妥善保管税外费登记卡;

2、主动要求并督促收费单位填写税外费登记卡;

3、对未出示有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资格证》,未填登记卡或填卡不清楚、不签名及签假名、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

4、收费单位拒绝填卡而被迫交费的企业,企业应如实代为填卡,并同时向物价、财政或监察部门举报;

5、支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和纠正错误收费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 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责任人,具体实施人员为单位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必须懂得国家有关收费的政策法律规定,熟练掌握本单位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取得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资格证》。收费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填列《企业税外费登记卡》,按规定及时、足额收费;

2、耐心解答企业有关收费的查询和质疑,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3、及时收集、反映企业的困难和意见,对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费困难请求减免的企业,依照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减免;

4、要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便企业缴费工作出发,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县两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内税外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部责任人,财政、监察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对于持卡企业的有关来访、举报,责任部门必须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损害持卡企业经济利益的收费违纪行为,责任部门必须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向企业及违纪单位的主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涉及收费人员个人的违纪问题,还应向所在单位和组织报告,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 查验税外费登记卡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进行。每年元月由企业主管部门收集进行定期查验,并将查验绳索果告知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不定期查验由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安排进行,必要时应邀请人大、政协及督查、审计、信访等部门参与。

第九条 持空白卡企业不享受收费疑难问题的优先咨询权和受理权。对于未登记而企业又未及时说明、举报的收费,经责任部门查处追回的不予清退,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于不填卡而向企业收费的单位,其所收资金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在其拨补费中全额抵扣,并由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停止其收费资格,财政部门停止其票据供应,待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对于不填卡或填卡不认真以及采取粗暴态度或高压手段实施收费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督促所在单位给予其调离收费岗位处理,严重的要给予通报、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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