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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试行)》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77号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襄樊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务督办工作的作用,调动督办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使督办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督办室,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

(一)督办工作交办件完成情况。认真负责,高质量、按时限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办结率达100%的记40分;未按要求完成并不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5分(总分扣完为止)。

(二)督办工作报送材料情况。各督办部门每年上报专报材料不少于12篇,满12篇的记20分,达不到的每少1篇扣3分(总分扣完为止);所报材料被《政务督办》采用每篇加3分,被《督查专报》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篇加5分。

(三)督办工作业务建设情况。各督办部门按照襄发[1998]2号文件要求,督办机构健全、人员设施齐备、督办制度规范的记20分,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

(四)督办工作评价。督办部门全年工作被同级政府及其办公室评价为优秀的记20分,一般的记10分,差的不参加评选。

三、评比办法

(一)督办工作先进集体。根据考核累计得分情况,从各县(市)区中取若干个督办工作先进集体。

(二)督办工作先进个人。获督办工作先进集体的县(市)区,推荐2名督办工作先进个人,其中,县(市)区政府督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被推荐为督办工作先进个人;其他县(市)区推荐1名督办工作先进个人。

(三)荣获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表彰,其所在单位也可以适当奖励。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评选要求,开展总结、自评,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有关评选和推荐材料报送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督办室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评选、汇总后,拟定表彰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四、本制度从2000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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