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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在荆中省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荆政发[200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在荆中省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支持在荆中省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在荆中省企事业单位是荆门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支持中省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剥离辅助、投资建设新项目或兴办其它产业,减轻企业办社会和分流富余人员的压力,进一步壮大中省企业实力,促进和带动地方整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树立中省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唇齿相依,共兴共荣的思想,为中省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对中省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双向纳入。在全市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框架内,积极鼓励支持中省企业在本市投资新项目,兴办新企业。在项目审批上,要充分考虑中省企业的优势,掌握中省企业的投资意向,积极合作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企业与中省企业开展配套协作,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二、中省企业在本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并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主要税收(增值税、消费税除外)由地方征收的,在项目审批、工商注册、土地使用、规费缴纳等方面均可依据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
  三、在荆中省企事业单位在本市投资建设新项目,投资额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尽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投资额超越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申报,并协助做好争取工作。登记注册新企业时,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本着优质高效的原则,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部门对中省企业投资建设新项目涉及的市级审定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并且对调整我市产业产品结构和带动地方财政收入作用较大的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其它项目,各项费用减半征收。
  五、在荆中省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新项目需新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条款享受优惠政策。
  (一)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并且对调整我市产业产品结构和带动地方财政收入作用较大的项目,经批准认定后可以划拨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在已征用土地上建设新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二)上述之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出让金可按最低价优惠30%;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出让金可按最低价优惠35%。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即:在办理手续时先缴纳所需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余款在5年之内缴清,不计利息,不再享受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也可采取租赁方式,按租用年限和基准地价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按期缴纳,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所租用的土地只能用于新上项目,不得转让。
  (三)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各项补偿费用,按照同类项目最低标准执行。
  六、新办企业在税收上可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政策。
  (一)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征收的房产税全额拨补给企业。(二)自获利年度起,征收的企业所得税2年内全额拨补给企业,从第3年开始连续3年减半拨补给企业。
  (三)以新办企业上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的,由地方财政按照超出部分对企业经营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超出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按10%给予奖励;超出基数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按8%给予奖励;超出基数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
  七、对于从中省企业剥离出来的辅助性经营实体,根据不同的经营性质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一)从中省企业剥离出来以研究开发、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所得税入地方财政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或科技型企业,年净收入计征所得税的起点从现行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从中省企业剥离出来的辅助经营实体,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例达到30%的,自正式剥离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的,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比例3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中省企业剥离出来的经营实体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其它行政性收费,可参照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切实改善和优化在荆中省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检查、评比等活动,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例行检查活动外,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对新办企业进行检查,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各种名义的检查,同时企业也有权拒绝接待此类检查。坚决制止对企业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物价部门应定期在新闻媒介公布职能部门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收费必须出据正式文书,文书要注明罚款、收费的缘由、依据及数额,并抄送市纪委、市物价局审查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授权、委托下属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收费;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变相收取额外的费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指定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不得强求企业支付应由行政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对在荆中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兴办新企业中为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经营者,其退休以后,可根据需要由市政府予以返聘。
  十、中省企业到掇刀开发区建设新项目,兴办新企业,除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依据《掇刀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办法》的各项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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