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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9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 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区直驻玉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意外伤害的康复和生育,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参加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要参加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统筹。
第三条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由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统筹和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四条工伤医疗保险统筹金每人每年缴纳15元,生育医疗保险统筹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属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由财政列支,差额、自收自支的单位( 包括中区直驻玉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统筹金于当年1月一次性缴清。
第五条参保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伤害的,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㈠从事本职工作,或从事领导、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㈡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㈢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对单位有利的工作的;
㈣从事抢险救灾或其他有利于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的;
㈤在本单位区域内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时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㈥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第六条参保职工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残的,不享受工伤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㈠自杀、自残、斗殴打架、酗酒及无证驾驶船舶和机动车辆等行为的;
㈡本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七条参保职工属下列情况的,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的;
㈡因子女死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再生育所需施行的取环术、输精管和输卵管复通术。
第八条参保职工属下列情况的,不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㈠女职工引产、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葡萄胎、宫外孕的;
㈡超计划生育的。
第九条参保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含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输血费等)、挂号费、就医路费和住宿费的报销办法按下表执行:







第十条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㈠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正常顺产的,报销限额为800元; 难产或多胞胎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医保机构负担)。
㈡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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