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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0]4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交通秩序,保障交
通安全和畅通的同时,服务农业生产,促进我市农业机械
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告》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
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农业运
输的农业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挖泥机及铲车等农用机车(以
下统称农用机车)由于农田耕作需要临时借用国道、省道
行驶到作业地方(以下统称借道行驶),均应遵守本通知要
求。
二、需借道行驶的农用机车,应先向所在镇区农机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车主出具农用机车号牌、行驶证、驾驶
证,并填报农用机车作业类型、借道行驶目的地、途径路
线等资料,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对农用机车检测合格
后,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发给市公安交警部门签发的特
许通行证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行。特许通行证每个耕
季办理一次。
三、借道行驶前,应先对农用机车进行清洁、清除杂
草、泥块等杂物,保持途经国道、省道路面清洁。
四、借道行驶时,农用机车驾驶员应带备特许通行证、
农用机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并服从交警
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农用机车借道行驶禁止载人。
五、借道行驶时,应爱护道路设施,铁轮车、履带车
和其他可能损害道路路面的农用机车,不得直接在公路上
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特许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六、凡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安装齐全有
效照明、信号灯具,以及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
农用机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七、异地农用机车不能在我市辖区内的省道、国道上
借道行驶。未办异地委托的外地驾驶员不能驾驶我市的农
用机车。
八、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上国道、省道行驶的农用
机车,公安交警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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