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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2000]7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六日


中山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
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国家环境保
护模范城市成果,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特制定《中山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控制
污染物高排放车型、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排气污染。
(二)加强机动车出厂和落户的监督管理,促进机动
车整车性能的提高。
(三)实施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监控手段,
严格限制不合格车辆运行使用,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
理的超期服役车辆。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降污养护技术的正确引导,提
高维护和排气治理的技术水平。
(五)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六)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制市区摩托
车等机动车的保有量。
二、主要措施
(一)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1、将城市的道路建设、园林建设以及防治机动车排放
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城市规
划;
3、限制市区内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保有量,优先发展公
共交通事业,建立高效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4、推广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支持清洁
能源机动车的制造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
污染。
(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的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管理部门协同市
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公安部门对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度
检测的排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实施监督管理。对超过规定排
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车牌号、行驶证;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不得办理年审。加强机动车检测站的管理,严厉打击弄虚
作假的现象。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机动车排
放性能维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车辆维修质量管理、
质量检验制度和维修收费的监督。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
燃料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5、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
车用发动机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和车用燃料的质量体系实施
监督管理。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车用发动机
排放污染和车用燃料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提高排气的治理效益。
(四)优化燃料结构,鼓励、支持清洁能源的使用。
(五)增加城市绿地覆盖比例,提高环境自净能力。
三、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 (2000年8月-9月)
1、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成员由具有机
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环委会成员单位的
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协调、综合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排
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
责日常事务和具体业务工作。
2、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执法队伍。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实本系统机动车排气污
染监控队伍,健全包括管理、监测、监督、科研、咨询服
务等环境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防治机动车
排气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代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
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城监等部门要抽调人员,协助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3、制定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完善和推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
度和管理措施,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能够做
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1)对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
个人,造成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制定、缴款银行网点的选择、限期维
修合格期限的确定;(2)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违法进
行排气污染检测等案情所需证据的种类;(3)维修出厂的
机动车或车用发动机,整车大修和发动机总成维修的跟踪
抽检比例的制定等。
4、制定公开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
5、抓好业务培训,坚持考试录用,培训、考核,持证
上岗制度。加强队员行政执法知识、监测业务技术、政治
理论、职业道德、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环保法律法规等
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队员综合素质和水平。
6、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设施、设备的就绪情况。
(1)统一检测仪器;
(2)检测行业做好计量认证、资质认定、业务委托;
业务培、考核、领取资格证书等工作。
(3)治理行业要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评审方案;公布
评审条件;规划治理点分布网络。
(4)净化技术方面要按程序做好认定、筛选、试验、
评价、推荐使用工作。
(5)检测行业、维修行业应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汇总
上报检测结果,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机动车排污动态档案。
(二)宣传阶段(2000年8月-9月)
1、环保部门提供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台、电台、中山
日报等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教育;
2、各有关职能部门、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利用墙报、
传单、标语、横额等形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
规的宣传教育。
3、为了提高宣传的效果,有关职能部门要利用职能的
优势,加大宣传力度,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如执法队伍模拟
上路抽检、不处罚;利用交安报、驾协和广大车主、司机的
密切关系和服务特性,进行必要的针对性宣传等。
(三)实施阶段(2000年10月1日起)
1、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职
责,制定相应的措施,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2、从10月1日起,定点维修厂、综合性能检测站、
新车初检、机动车过户、年审的检测,全部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3、严格把好机动车辆生产制造工业项目的审批立项
关,鼓励这类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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