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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第一批影响西部大开发及乌鲁木齐投资环境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告

乌政通[2000]10号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迎接西部大开发,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影响西部大开发及乌鲁木齐投资环境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应予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通告如下:

  一、应予修改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

  (一)城建类

  1、批转《乌鲁木齐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1990]90号          1990年9月24日)
  2、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计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91]23号          1991年2月27日)
  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关于被征地的“农转非”老幼人员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1]57号          1991年5月23日)
  4、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1]72号          1991年7月23日)
  5、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
   (乌市政[1992]58号          1992年4月28日)
  6、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乌市政[1994]59号          1994年5月12日)
  7、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5年3月20日)
  8、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1997]49号          1997年5月27日)

  (二)公安类

  1、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群众治安联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1]55号          1991年6月3日)
  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1999]108号         1999年8月12日)

  (三)劳动人事类

  1、乌鲁木齐市关于聘用离、退休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0年7月6日)
  2、乌鲁木齐市城镇临时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3年2月17日)

  (四)科教文卫类

  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小学交叉入学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90]88号          1990年8月4日)
  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职责、权限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91]89号          1991年9月27日)

  (五)综合类

  1、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的通知
   (乌市政[1990]77号          1990年7月10日)
  2、关于印发《关于外地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1]90号          1991年9月19日)
  3、乌鲁木齐市肉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1年12月30日)
  4、乌鲁木齐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1993年5月6日)
  5、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4]104号         1994年9月19日)
  6、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装水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5]109号         1995年8月15日)
  7、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意见》
   (市政办[1996]121号         1996年12月5日)
  8、关于批转市经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汽车市场宏观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党办[1997]46号 乌政办[1997]84号 1997年8月21日)

  二、应予废止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

  (一)城建类

  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容卫生管理中严格实行“六不准”的通告
   (乌市政[1990]94号          1990年9月3日)
  2、关于实施《乌鲁木齐市市容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90]110号          1990年9月1日)
  3、乌鲁木齐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1991年2月6日)
  4、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乌市政[1992]25号          1992年)
  5、乌鲁木齐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992年4月21日)
  6、关于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92]108号          1992年8月28日)
  7、乌鲁木齐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93年10月30日)
  8、关于批转《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及其工作程序遇见》的通知
   (乌市政[1994]111号          1994年)
  9、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乌鲁木齐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乌市政[1995]121号          1995年9月12日)
  10、关于限期拆除东西和平渠和城市泄洪道用地范围内有碍市容及违章建(筑)物的通知
   (市政办[1995]88号          1995年6月16日)
  11、乌鲁木齐市《关于解决国有工业企业目前困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6]4号           1996年1月9日)
  1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管道天然气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6]79号          1996年6月)
  1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占道经营继续严格实行“六不准”规定的紧急通知
   (乌政发[1998]65号          1998年7月29日)

  (二)公安类

  1、批转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93]131号          1993年10月20日)
  2、印发《关于收取旅店城市治安增容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4]64号          1994年6月1日)
  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
   (市政通[1995]2号           1995年4月1日)
  4、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防盗安全门产销监督管理的通知
   (乌市政[1995]50号          1995年4月17日)

  (三)劳动人事类

  1、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市党发[1990]16号 乌市政[1990]32号 1990年3月30日)
  2、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稳定和充实集体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1992]38号          1992年4月20日)
  3、关于实行《乌鲁木齐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3]77号          1993年5月20日)

  (四)科教文卫类

  1、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1994年12月26日)
  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机构重新设置登记审批的通告
   (市政通[1996]8号           1996年6月10日)

  (五)综合类

  1、关于实施搞活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商企业暂行办法等五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党发[1990]20号 乌市政[1990]36号 1990年4月4日)
  2、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纪建私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宅及超面积住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党发[1991]21号 乌市政[1991]38号 1991年3月25日)
  3、乌鲁木齐市关于为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暂行规定
   (乌市政[1991]95号          1991年10月7日)
  4、关于批转《关于加强价格争议和评估作价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市政办[1992]36号          1992年4月16日)
  5、关于认真做好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乌市政[1996]80号          1996年6月27日)
  6、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城市信用社资产损失核定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
   (乌市政[1996]138号          1996年12月27日)
  7、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1997]89号          1997年9月17日)
  8、关于认真做好理顺我市粮食销售价格工作的通知
   (乌政发[1997]92号          1997年10月30日)
  9、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消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乌政办[1998]131号          1998年9月4日)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应予修改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公布施行;应予废止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告自2000年6月7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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