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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0〕50号


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续)


广州市文化局编号:47

  一、审批事项(4项)
  (一)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二)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三)经营文物监管物品依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市人大公布施行)。
  (四)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999年3月通过)。

  二、核准事项(6项)
  (一)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二)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三)设立电影放映单位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1996年5月)。
  (四)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依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市人大公布施行)。
  (五)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依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市人大公布施行)。
  (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月颁发)。

  三、审核事项(16项)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二)设立美术品拍卖公司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1994年11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三)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1994年11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四)开办艺术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1997年10月施行)。
  (五)成立社会文化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通过)。
  (六)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8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七)文物出国(境)展览依据:《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外发〔1997〕29号);《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八)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交流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8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九)设立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
  (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
  (十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重建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月颁发)。
  (十二)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
  (十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月颁发)。
  (十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十五)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月颁发);《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十六)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核准事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四、下放事项(6项)
  (一)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二)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通过)。
  (三)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1994年11月)。
  (四)开办保龄球馆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依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19号)。
  (五)开办台球(桌球)室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依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19号)。
  (六)开办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999年3月通过)。

  五、取消事项(1项)
  开办电子游戏机室禁止开办,今后不再审批新开电子游戏机室。

广州市广播电视局编号:48

  一、审批事项(2项)
  (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依据: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文化部第10号令,1996年1月30日发)。

  二、审核事项(12项)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撤销,以及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变更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二)设立、撤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频道(频率)依据:《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广发社字〔1999〕714号)。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台、站年检年审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1996〕436号)。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五)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许可证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1993年10月5日颁发)。
  (六)影视制作经营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第2号令)。
  (七)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2号令1994年2月3日发布)。
  (八)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类节目依据:《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视字〔2000〕166号)。
  (九)视频点播(闭路电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十)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十一)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十二)设立、撤消和变更网上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网上播出前端、网上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依据:《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三、合并事项(2项)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变更合并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撤销,以及其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变更"。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二)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合并到"影视制作经营"。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第2号令)。四、取消事项(1项)中外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五、下放事项(1项)
  邮寄音像制品鉴定下放到各区、县文化局。依据:《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38号)。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广州市版权局)编号:49

  一、核准事项(5项)
  (一)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依据:《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令第10号);《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穗府〔1996〕56号)。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三)电子出版物零售许可证依据:《关于授权广州等市新闻出版局作为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粤新出音像〔1999〕31号)。
  (四)设立驻穗记者站依据:《关于印发〈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1992〕241号)。
  (五)地方或专业性图书展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11月22日颁布实施)。

  二、审核事项(9项)
  (一)设立出版单位依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新出报字〔90〕第1534号)。
  (二)申办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和年审依据:《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办法》(粤新出〔1998〕22号)。
  (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印制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五)书报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依据:《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八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零售书店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1999年11月22日颁发实施)。
  (七)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1997〕第11号令)。
  (八)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依据:《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996〕第4号令)。
  (九)报刊年度核验依据:《关于印发《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94〕1056号)。

  三、合并事项(6项)
  (一)彩色复印经营许可证合并到"其它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年审合并到"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三)其它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年审合并到"其它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四)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年审合并到"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五)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年度核验合并到"申办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和年审"。依据:《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管理办法》(粤新出〔1998〕22号)。
  (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各类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年审合并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印制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和年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四、下放事项(3项)
  (一)其它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年审下放到区、县文化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二)打印复印影印业经营许可证下放到区、县文化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号令)。
  (三)电子出版物邮寄证明下放到区、县市文化局。依据:《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3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号:50

  一、审批事项(4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施行,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二)防空工程的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防空公共工程的使用和改造依据:《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4〕45号)。
  (四)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

  二、核准事项(2项)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竣工验收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3日施行)。
  (二)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据:《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人防办〔1991〕42号)。

  三、审核事项(2项)
  (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人防办〔1994〕字第176号)。

  四、合并事项(1项)
  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合并到"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竣工验收"。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3日施行,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五、取消事项(1项)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备案。

广州市海洋与水产局编号:51

  一、审批事项(4项)
  (一)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穗常发〔1997〕73号)。
  (二)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建造、购买、更新渔船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常发〔1997〕52号)。
  (四)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核准事项(19项)
  (一)养殖使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
  (三)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造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穗常发〔1997〕73号)。
  (五)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渔业船舶无线电台执照依据:《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七)渔业种苗专项收购、准运证依据:《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3日粤府函〔1995〕1号文批准,1998年1月18日以35号令修正)。
  (八)向海域倾倒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九)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解职签证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粤海水〔1998〕35号)。
  (十一)签发渔业船员服务簿依据:《关于实施签发〈渔业船员服务簿〉的通知》(粤渔监〔1990〕第072号)。
  (十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渔发〔1995〕8号)。
  (十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四项技能专业培训及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1986〕渔(港)字第3号)。
  (十四)船舶进出渔港口签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1990年1月26日起施行)。
  (十五)渔业船舶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十六)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资金使用依据: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11日以粤府函〔1989〕92号文批准,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十七)外国渔业船舶在我国渔业水域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十八)在我市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依据:《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3月2日颁布)。
  (十九)江河捕捞作业网具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发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审核事项(9项)
  (一)使用海域面积在666.6公顷以下,100公顷以上海域使用证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
  (二)使用海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海域使用证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
  (三)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四)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依据:《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9〕13号)。
  (五)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特许证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七)44kw小型渔业船舶检验(60PS以下)依据:《关于我省正式开展小型渔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粤水产〔1992〕036号);《关于小型渔业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渔监〔1995〕33号)。
  (八)渔港的认定和一、二级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九)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依据:《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农渔发〔1998〕5号文)。

  四、合并事项(6项)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合并到"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驯养证合并到"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三)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经营证合并到"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四)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驯养证合并?quot;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五)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经营证合并到"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驯养证、经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六)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合并到"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取消事项(4项)
  (一)开办海滨游泳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任何国际组织或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直接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特许捕捞许可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州市粮食局编号:52

  核准事项(1项)
  粮食批发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穗府〔2000〕26号)。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编号:53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号:54下放事项(1项) 除害杀虫消毒许可证下放到区县爱卫部门。依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穗府〔1994〕59号)。

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编号:55

  一、审批事项(2项)
  (一)无线电频率指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发布);《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7年6月通过)。
  (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发布)。

  二、核准事项(3项)
  (一)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发布)。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据:《关于加强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89〕134号)。
  (三)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7年6月通过)。

  三、审核事项
  (1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7年6月通过)。

  四、取消事项(1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直接向省申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编号:56

  核准事项(1项)
  广州市小汽车配备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编号:57

  一、审批事项(1项)
  汽车工业企业(整车和发动机除外)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关于汽车工业办公室职权问题的通知》(穗府函〔1995〕39号)。

  二、审核事项(4项)
  (一)汽车工业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关于汽车工业办公室职权问题的通知》(穗府函〔1995〕39号)。
  (二)汽车工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三)上报国家的汽车、改装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依据:《关于改革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的通知》(国机管〔1999〕563号)。
  (四)汽车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产品认证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科〔1997〕577号)。

  三、取消事项(10项)
  (一)市汽车工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备案。
  (二)汽车工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由企业按规定自主决定。
  (三)汽车工业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自行报有关委办。
  (四)汽车工业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由企业自行审定。
  (五)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由市场评价。
  (六)申报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该事项不再审批。
  (七)申报国家及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由企业自行向有关委办申报。
  (八)汽车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及建设资金和汽车工业建设项目用汇由企业按规定自主办理。
  (九)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增资、经营范围变更、提前终止、技术转让、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由外经贸委审批。
  (十)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由企业按规定办理。

广州市专利管理局编号:58

  一、核准事项(3项)
  (一)专利广告出证依据:《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关于加强我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粤工商〔1998〕联字22号)。
  (二)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12月国务院批准修订);《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1〕512号);《关于对调整我市第六技术合同登记点职责范围请示的批复》(穗科函字〔1992〕134号)。
  (三)市内首家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审查和出证依据:《关于实施〈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办法的通知》(穗府〔1999〕42号)。

  二、审核事项(2项)
  (一)专利产品申报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依据:《转发省科委关于申报一九九八年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粤专实发〔1998〕1号);《转发省科委关于申报1999年度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粤专实发〔1998〕16号)。
  (二)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条例》(中国专利局1991年3月发布)。

  三、取消事项(2项)
  (一)专利产品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查按现行的税收规定办理。
  (二)专利产品列入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退税申请按现行的税收规定办理。

广州市公路局编号:59

  一、审批事项(4项)
  (一)延期报停公路规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二)开设公路接线、设置交叉道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开挖或利用公路路产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空中、地下管线或其他构筑物和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广告灯牌、灯饰、标志、牌坊、牌架及信号灯等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核准事项(14项)
  (一)减征公路客运附加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粤交计〔1992〕338号)。
  (二)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退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三)免征公路养路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四)私人非营运小汽车申请免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依据:《关于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3号)。
  (五)超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销户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六)停征公路规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七)车辆改装变更公路规费凭证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八)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验车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九)营运客车改为非营运停征公路客运附加费依据:《关于营运客车改为非营运停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问题的通知》(粤交费函〔1998〕1008号)。
  (十)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一)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等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砍伐公路路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四)超限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码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审核事项(1项)
  临时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粤交计〔1992〕338号)。

  四、合并事项(4项)
  (一)公路养路费销户合并到"超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销?quot;。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二)公路养路费过户合并到"超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销户"。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三)公路养路费转籍合并到"超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销户"。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四)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验车合并到"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验车"。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五、取消事项(1项)
  办理遗失公路规费凭证的补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编号:60

  一、审批事项(1项)
  水路运输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1997年12月发布施行);《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穗常发〔1996〕22号)。

  二、核准事项(6项)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  (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1997年12月发布施行)。
  (三)乡镇船舶修造厂船舶生产许可证依据:《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8〕111号);《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穗府〔1994〕74号)。
  (四)水路运输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广州港区范围外)依据:《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
  (五)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经营许可证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号,1997年10月施行)。
  (六)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丙级)依据:《颁布〈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62号)。

  三、审核事项(2项)
  (一)海上国际集装箱经营许可证(广州港区范围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35号,1992年7月施行)。
  (二)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35号,1992年7月施行)。

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编号:61

核准事项(2项)
  (一)外地地市级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依据:《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关于统一外地驻穗机构名称的通知》(穗经协〔1995〕55号)。
  (二)广州企业赴外地设立办事机构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广州市对口支援办公室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穗编字〔1998〕79号)。

广州市信息中心编号:62

  审批事项(1项)
  政府三级域名依据:《关于我省贯彻执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信办〔1997〕9号)。

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编号:63

  一、核准事项(2项)
  (一)化肥经营许可证依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粤府明电〔1996〕4号)。
  (二)经营废旧金属资格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79号)。

  二、取消事项(1项)
  废纸经营许可证按市场规律办,有关保密问题按规定处理。

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号:64

  一、审批事项(2项)
  (一)采矿权(市级)依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0月省人大公布施行)。
  (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

  二、核准事项(1项)
  经简测计算的矿产储量认可依据:《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80号)。

  三、审核事项(3项)
  (一)采矿权(省级以上)依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0月省人大公布施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二)采矿权转让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1998年2月公布);《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勘发〔1998〕11号)。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依据:《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分会编号:65

  核准事项(3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国务院令第94号1992年)。
  (二)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86〕贸促字第15号);《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办〔1994〕205号)。
  (三)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86〕贸促字第15号);《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办〔1994〕205号)。

广州港务局编号:66

  一、审批事项(10项)
  (一)开发利用岸线工程项目依据:《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规划发〔1998〕677号);《广州港港口管理章程》(穗府函〔1988〕54号);《关于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组建方案的通知》(交通部〔87〕交劳字9号)。
  (二)《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半营业性、营业性专用码头)依据:《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1〕27号);《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三)广州港辖区港口客运新开航线依据:《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四)《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35号,1992年6月9日)。
  (五)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品种、数量依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六)在港区内围填水域、构筑设施依据:《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七)港区内的航道、港池、锚地、浮筒、堤岸等港口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依据:《关于〈广州港港口管理章程〉的批复》(穗府函〔1988〕54号)。
  (八)与通航有关的跨河、拦河建筑、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工字〔1991〕 609号)。
  (九)船舶垃圾接收处理依据:《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通知》(交通部〔89〕交函安监字140号)。
  (十)港区水域疏浚、整治卸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工字〔1991〕 609号)。

  二、核准事项(1项)
  专用码头转让、扩大或变更用途依据:《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1〕27号);《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三、审核事项(3项)
  (一)在港区内挖掘土地、取土取沙依据:《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二)广州港辖区内新设口岸点依据:《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三)非对外开放的专用码头从事外贸船舶装卸依据:《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1〕27号)。

广州市防雷减灾办公室编号:67

  核准事项(1项)
  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设计、核发防雷设施合格证依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1997年1月省人大通过);《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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