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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0〕50号

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及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市对67个部门和单位的1377个事项进行了第一轮清理。其中,保留审批210项,保留核准330项,审核307项,取消202项,合并111项,下放33项,转移22项(另有162项作剔除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见附件)已经市政府第11届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如何简化保留事项的办事程序,制订操作规范,明确经办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增加审批核准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由市编办负责,对这次清理中保留审批、核准的事项和作审核、取消、下放、转移处理的事项在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中进行表述,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四、由市监察局负责,对保留事项的办事程序、条件、时限等进行监督,并接受对不再保留事项继续违规审批的投诉,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对于下放和转移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六、今后市政府各部门凡设立新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同意。不得以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设立新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违者要追究其责任。此外,由市法制局负责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今后法规的修改和新法规的出台情况,定期对保留事项的法规依据有效性进行核查,及时取消那些失去依据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
  附件: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目 录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三、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四、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五、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六、广州市农业委员会
七、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八、广州市商业委员会
九、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十、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十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十二、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三、广州市体育委员会
十四、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广州市宗教事务局)
十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十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十七、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十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十九、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十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十二、广州市财政局
二十三、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十四、广州市旅游局
二十五、广州市物价局
二十六、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七、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八、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十九、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三十、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
三十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三十二、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十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三十四、广州市农牧渔业局
三十五、广州市水利局
三十六、广州市林业局
三十七、广州市公安局
三十八、广州市司法局
三十九、广州市民政局
四十、广州市人事局
四十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十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十三、广州市监察局
四十四、广州市审计局
四十五、广州市统计局
四十六、广州市卫生局
四十七、广州市文化局四
十八、广州市广播电视局
四十九、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广州市版权局)
五十、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十一、广州市海洋与水产局
五十二、广州市粮食局
五十三、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五十四、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五十五、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五十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五十七、广州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
五十八、广州市专利管理局
五十九、广州市公路局
六十、广州市航务管理局
六十一、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六十二、广州市信息中心
六十三、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六十四、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十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州分会
六十六、广州市港务局
六十七、广州市防雷减灾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号:01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编号:02

一、审批事项(6项)
(一)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关于改进投资、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65号)。
(二)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外贸部1995年第5号令);《转发省计委关于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2〕36号);《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市府1998年第13号令)。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依据:《印发〈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51号)。
(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依据:《广州市主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试行办法》(穗府函〔1994〕11号)。
(五)对外投资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府〔1991〕31号)。
(六)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依据:《批转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配套设施建设费分配方案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60号);《印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穗府办〔1999〕12号)。
二、核准事项(3项)
(一)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依据:《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
(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1年82号令)。
(三)市属商业网点配套建设费使用安排
依据:《批转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实行配套设施建设费分配方案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60号)。
三、审核事项(7项)
(一)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高新产业技术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9〕234号)。
(二)上报3000万美元以上和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外贸部1995年第5号令);《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市府1998年第13号令)。
(三)土地出让金中有关返还、缓交和使用事项
依据:《关于加强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通知》(穗府〔1996〕109号)。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
依据:《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再联字〔1997〕第53号);《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第11号)。
(五)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发布)。
(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
(七)市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费用补贴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8〕23号)。
四、合并事项(1项)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上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计司高技术函〔1999〕010号)。
五、转移事项(1项)
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转移至市商委审批。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79号)。
六、取消事项(4项)
(一)广州地区本市生源普通高校、中专、中技毕业生就业计划交由市场配置。
(二)市级机关干部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征地、建房(含安居房)、分房、资金借、还、使用及审核建设税费 现有工程结束后自行停止。
(三)市属市场建设贷款贴息 不再审批。
(四)广州地铁外汇资金有偿使用 不再审批。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编号:03

一、审批事项(5项)
(一)燃料油经营资格
依据:《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5〕758号)。
(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
(三)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依据:《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暂行意见》(粤经改〔1998〕098号)。
(四)年度电力生产计划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暂行措施》(粤经能〔1997〕331号)。
(五)限额内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甲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二、核准事项(4项)
(一)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广东省经济委员会粤经科〔1997〕577号)。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经贸〔1993〕26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
(三)集中供热
依据:《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15号令)。
(四)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依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号,1997年8月22日施行)。
三、审核事项(12项)
(一)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5〕637号)。
(二)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粤经科〔1993〕453号);《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2000〕330号)。
(三)企业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依据:《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暂行意见》(粤经改〔1998〕098号)。
(四)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国经投资〔1999〕889号)。
(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
(六)集中供热用热价格
依据:《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15号令)。
(七)发电企业上网收购价和用户电价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穗编字〔1996〕110号)。
(八)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8〕2568号)。
(九)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
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穗府〔1993〕24号)。
(十)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
依据:《转发关于做好国有、集体生产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经外〔2000〕110号)。
(十一)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生产企业资格
依据:《关于填报“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申请书”的通知》(经进〔1985〕789号)。
(十二)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1996〕814号)。
四、合并事项(4项)
(一) 节能技改项目合并到“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二) 集中供热管网线损合并到“集中供热”。
依据:《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15号令)。
(三) 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合并到“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
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穗府〔1993〕24号)。
(四) 国家及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合并到“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依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号,1997年8月22日施行)。
五、转移事项(4项)
(一)外商投资“两类”(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的认定核准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第822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增资、经营范围变更、提前终止、技术转让、设立分支机构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及设备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
(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审查转移到市外经委。
依据:《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07号文)。
六、取消事项(20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组建集团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二)企业破产预案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三)企业兼并方案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小企业改革方案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五)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相应经济待遇
不再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减员增效计划企业实施方案
不再审批。
(七)国有工业企业危房改造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八)认定推荐广州名牌产品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九)广州市年度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计划
不再审批,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十)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
由市场评价。
(十一)申报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
不再审批,按国家税收政策办。
(十二)申报广东省优秀新产品
交由市场中介机构负责。
(十三)推荐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十四)推荐全国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十五)推荐“中国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十六)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
不再审核,按国家税收政策办。
(十七)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技改专项贷款
不再审批,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十八)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没有依据,不再审批。
(十九)推荐全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二十)设立广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交由行业协会负责。


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号:04

一、核准事项(1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工作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4〕461号);《关于我市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131号)。
二、取消事项(7项)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过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股本调整
股东大会通过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股东大会通过后到登记机关登记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
由投资主体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五)上市企业预选与推荐
由证券公司向国家证监会推荐。
(六)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设立
直接进入设立审批程序。
(七)市的重点企业集团组建
由企业主管委或投资主体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编号:05

一、审批事项(15项)
(一)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指标分配和发放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
(二)外国台港澳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第272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三号)。
(三)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依据:《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31号)。
(四)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提前终止及解散审批,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年公布);《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 依据:《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七)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合同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八)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二号)。
(九)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年第二号)。
(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
(十一)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1998〕外经贸部外经贸政发第325号)。
(十二)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5月24日);《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1990〕外经贸技字第38号)。
(十三)设立各类国外企业(审批和核准上报)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
(十四)外派劳务人员出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0〕71号);《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依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资发第389号)。

二、核准事项(11项)
(一)出口退税稽核 依据: 《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设立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和稽核员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外经贸财发第551号。
(二)广州市内资企业“中央出口商品贴息” 依据:《关于印发(1999年广东省出口商品贴息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外经贸财企字〔1999〕046号)。
(三)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 依据:《关于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向境外出售问题的复函》(穗府办函〔1988〕97号)。
(四)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依据:《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9〕669号)。
(五)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 依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
(六)国货复进口 依据:《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第724号)。
(七)商务活动进口赠送样品 依据:《国务院加强外经贸活动中接送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的通知》(穗外经贸〔1986〕155号文转发)。
(八)临时进口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
(九)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依据:《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十)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等签发 依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1995〕外经贸管发第133号)。
(十一)市属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三、审核事项(23项)
(一)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包括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变更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585号)。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购货代业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国税发〔1998〕91号)。
(三)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包括机电产品基金项目) 依据:《中央关于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814号)。
(四)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革 依据:《关于部分修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计财发188号)。
(五)外经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政府研究室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穗府〔1995〕55号)。
(六)属国家和省外经贸委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79年通过,199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86年通过)。
(七)进出口企业更名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变更 依据:《关于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74号文)。
(八)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依据:《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文)。
(九)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1号令)。
(十)供港澳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 依据:《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管发第129号文);《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十一)核定国家指定进口商品经营权 依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4年第3号令)。
(十二)参加广交会资格 依据:《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1470号)。
(十三)出国办展单位资格 依据:《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
(十四)设立各类港澳企业 依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驻港澳机构及常驻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府〔1994〕21号)。
(十五)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 依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驻港澳机构及常驻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府〔1994〕21号)。(十六)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含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 依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颁发〈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19号);外经贸部发展司《关于印送〈关于申请外经贸经营权报送文件材料的要求〉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字第874号)。
(十七)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依据:《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合发第488号)。
(十八)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年审 依据:《关于执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省外经贸委、省政府外事办、省公安厅粤经贸海字〔1995〕102号);《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十九)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依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
(二十)参加出口招标商品企业资格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招标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03号)。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依据:《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7〕外经贸资发第637号)。
(二十二)进出口许可证发放 依据:《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1996〕年外经贸管发第164号)。
(二十三)外经贸系统、委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 依据:《关于省直经贸系统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13号)。

四、合并事项(12项)
(一)市属内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 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合并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
(三)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同地异处)合并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
(四)境外企业在广州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并到“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 依据:《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3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五)申请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948号文)。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文);《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660号文)。(七)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依据:《易制毒化学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法》(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
(八)外派劳务培训许可证合并到“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年审”。 依据:《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九)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 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385号)。
(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广告、国际货运代理)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 依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7日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发布)。
(十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依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管发第974号)。
(十二)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发布);《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国务院1985年发布)。五、下放事项(1项)区、县级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下放到区、县级市。 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385号)。

六、取消事项(22项)
(一) 逾期外汇核销 不再审批。
(二) 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三) 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评价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四) 广州对外贸易合作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交由有关投资主体负责。
(五) 广州市外经贸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解困 交由有关投资主体负责。
(六)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 不再审批。
(七)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已交由财政局办理。
(八)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清算工作的有关指标(出口收汇)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达标情况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审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二)企业抵押国有资产贷款事项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三)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许可证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四)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五)建设项目资金核审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六)工程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十八)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500万以下建设项目 按国家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办理。
(十九)综合办公楼、招待所等建设管理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二十)企业清产核资中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事项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二十一)2000万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交由投资主体负责。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 备案。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编号:06

一、核准事项(2项)
(一) 饲料加工企业验收合格证 依据:《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39号);《关于加强饲料工业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8〕27号)。
(二)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许可证 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号)。

二、审核事项(4项)
(一)菜田建设费减半征收 依据:《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市人大1996年5月28日公布实施);《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穗府〔1998〕51号)。
(二)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饲料工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饲办函〔2000〕001号)。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饲料工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饲办函〔2000〕001号)。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饲料工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饲办函〔2000〕001号)。

三、合并事项(2项)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合并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 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饲料工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饲办函〔2000〕001号)。
(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合并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饲料工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饲办函〔2000〕001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号:07

一、审批事项(9项)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 依据:《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房建字〔2000〕61号)。
(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
(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8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四)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 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五)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依据:《关于印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字〔1994〕410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建设部令第32号)。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七)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粤建监字〔1995〕033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八)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0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九)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调剂分配 依据:《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5〕92号)。

二、核准事项(20项)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3年7月省人大通过)。
(三)现场混凝土搅拌 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12月市人大修正)。(四)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依据:《关于印发〈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1993〕770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五)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 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实施);《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六)非市属建筑业企业注册 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穗常发〔1997〕57号)。
(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四级) 依据:《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施字〔1997〕140号)。(八)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九)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项目或大、中型市政工程) 依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年9月国务院批准);《关于简化基本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十)市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成果推广许可证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1997〕261号)。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建设部令第59号);《关于广州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事宜的批复》(粤建函〔2000〕16号)。
(十二) 非市属企业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登记和年度注册 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穗常发〔1997〕57号);《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穗府〔1988〕43号)。
(十三)建筑业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等资格性岗位证 依据:《关于印发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补充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9〕建才字第47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基层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施字〔1993〕76号)。
(十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办)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7〕40号)。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立项(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依据:《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决定〉的通知》(粤建材字〔1997〕72号)。
(十六)新型墙体材料(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依据:《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穗府〔1992〕90号)。
(十七)广州市建设工程类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依据:《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穗府〔1992〕90号)。
(十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1998年7月1日施行)。
(十九)建设工程招标标底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9年9月省人大第59号颁布)。
(二十)建设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穗府〔1995〕68号)。

三、审核事项(5项)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立项 依据:《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2〕121号)。
(二)商品房外销 依据:《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2〕121号)。
(三)监理、建筑、结构、造价、估价、规划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国务院令第184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四)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审(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定字〔1998〕185号)。
(五)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国务院批准)。

四、合并事项(4项)
(一)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合并到“建筑企业资质”。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8号)。
(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合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0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三)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年检合并到“广州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关于广州市要求明确管理权限问题的具体决定事项》(省政府九届26次省府常务会议)。
(四)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合并到“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国务院批准)。

五、下放事项(4项)
(一)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下放到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 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穗常发〔1997〕57号)。
(二) 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下放到区建设局。 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12月市人大修正)。
(三) 使用锤击桩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12月市人大修正)。(四)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依据:《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年10月建设部令第54号)。

六、转移事项(1项)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转移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 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府令〔1997〕12号)。

七、取消事项(19项)
(一)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 由项目法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由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
(三)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由管理协会审核。
(四)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 由企业自主设置。
(五)赶工工程 企业按合同办理。(六)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转由建设科技办审查。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备案。(八)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二级以下) 企业按质量标准生产。(九)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 由企业按规定加强管理。
(十)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 待省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界定后由有关部门核发。
(十一) 建材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训和管理。
(十二) 新建、扩建建材工业项目的工艺、投资 由企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自主决定。
(十三) 建材工业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十四) 水泥企业变更生产许可证 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
(十五)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合格证 由企业按规定加强质量管理。
(十六)建材(建设工业)产品使用认证 由用户自主选购。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评价书 备案。
(十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 备案。(十九)散装水泥中转站申办试验室资质 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商业委员会编号:08

一、核准事项(8项)
(一)设立拍卖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确定广州市商业委员会为广州市拍卖市场主管部门的函》(穗府函〔1996〕202号)。
(二)设立旧货交易市场(企业) 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开办旧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7〕39号)。(三) 化肥销售企业资格 依据:《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穗府〔1999〕70号)。
(四) 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 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的通知》(穗常发〔1996〕67号);《关于实行室内肉菜市场建设布点审批制度问题的复函》(穗府办函〔1999〕237号)。
(五) 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1999年6月17日发布)。
(六)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许可证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
(七)设立地方批发市场 依据:《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15日第3号令);《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1995〕35号)。(八)酒类流通专卖管理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审核事项(2项)
(一) 广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办 依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1998年12月1日实施)。
(二) 动用市级重要储备商品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8〕23号)。

三、转移事项(1项)
汽油、柴油经营及加油站设立申请 转移到市经委办理。

四、取消事项(4项)
(一) 广州市肉类批发商资格 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不再作资格审批。
(二) 设立大型零售商店 备案,加强管理。
(三) 设立连锁商业企业 备案,加强管理。
(四) 广州市定点屠宰厂(场)供应范围 交由企业自主决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编号:09

一、审批事项(4项)(一)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监测站立项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监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运〔1994〕215号)。
(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三) 市内道路客运班线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 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六号令,1998年1月1日实施)。

二、核准事项(7项)
(一) 汽车摩托车维修岗位培训资格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关于汽车、摩托车维修工实行岗位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粤交教〔1993〕192号)。
(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
(三)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 依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穗府〔1993〕56号)。

(四) 联运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0号令)。
(五)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额度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六)跨省际、省内道路客运班车线路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2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 路桥收费项目立项设站、收费标准及价格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六号令令,1998年1月1日实施)。
(二) 地方公路网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八十六号令,1998年1月1日实施)。
(三)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第4号);《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1999〕246号)。
(四)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服务业 依据: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
(五) 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关于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建设字〔2000〕第73号)。
(六)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第4号令)。

四、转移事项(1项)
开办交通工种等级培训业务转移到市劳动局。 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穗常发〔1996〕40号)。

五、取消事项(1项)
港口、车站无主货物处理 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加强监管。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编号:10

一、审批事项(2项)
(一) 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 依据:《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2月)。
(二) 开办成人高中班 依据:《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教成〔1992〕4号)。

二、核准事项(9项)
(一) 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1997年10月);《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33号)。
(二) 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 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1992年6月)。
(三) 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 依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四) 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 依据:《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
(五) 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督〔1999〕6号)。
(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
(七)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1998年8月通过)。
(八)成人中专学校设置(撤销) 依据:《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87〕教成字003号)。
(九)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依据:《广东省实施〈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

三、审核事项(14项)
(一) 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
(二) 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33号)。
(三) 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 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项目、标准核定试行办法》(穗教社〔1998〕14号)。
(四) 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 依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粤教基〔1999〕19号)。
(五) 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 依据:《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穗府办〔1986〕92号)。
(六)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 依据:《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穗常发〔1996〕66号)。
(七)评定国家级学校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1994〕3号)。
(八)评定省一级学校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1994〕3号)。
(九)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 依据:《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试点班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粤高教成〔1987〕161号)。(十)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通过);《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00〕13号)。
(十一) 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 依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十二)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依据:《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资综〔1995〕28号)。
(十三)(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
(十四) 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998年9月通过)。

四、合并事项(4项)
(一)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合并到“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 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1992年6月)。
(二)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评审合并到“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 依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三)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转全科班合并到“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 依据:《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专业证书举办专修试点班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粤高教成〔1987〕161号)。
(四)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合并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综发〔1992〕26号)。

五、下放事项(3项)
(一)社会力量办初级中学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
(二)中央、省驻穗法人机构、市级法人机构及外地法人机构和个人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 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33号)。
(三)住宅开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

六、取消事项(2项)
(一)评定乡镇规范幼儿园 按有关规定验收。
(二)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申领与年检 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号:11

一、审批事项(3项)
(一)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1〕467号);《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关于发送〈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0〕36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
(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 依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7〕26号)。
(三) 科学事业费管理使用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1999〕3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粤府〔1986〕105号)。

二、核准事项(9项)
(一) 市属科研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1999〕232号)。
(二)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依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
(三)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和认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民〔1991〕12号);《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穗府〔1999〕41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
(四)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依据:《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国科发火字〔1994〕304号)。
(五) 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穗府〔1999〕40号)。
(六) 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关于颁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88号)。
(七) 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依据:《关于技术贸易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粤科字〔1997〕第69号)。
(八)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管理 依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若干规定》(穗字〔1995〕13号)。
(九) 自行转化职务技术成果 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审核事项(11项)
(一) 市科技民间团体成立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二) 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穗府外字〔1999〕20号)。
(三) 重组、调整、新建科研事业单位 依据:《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穗府办〔1999〕36号)。
(四)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 依据:《关于印发〈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五)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依据:《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通知》(2000年3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
(六)市属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处置 依据:《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府〔1998〕79号);《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穗府办〔1999〕3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穗清办〔1999〕16号)。
(七) 科技保密审查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
(八)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依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穗府函〔2000〕107号)。
(九) 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 依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1994〕第19号令);《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上报、登记的暂行规定》(穗科字〔1985〕81号)。
(十) 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 依据:《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粤府〔1999〕44号);《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工作情况的报告》(粤科字〔1999〕4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穗字〔1998〕20号)。
(十一) 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四、合并事项(2项)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和认定”。 依据:《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穗府〔1999〕41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
(二)广州市重大成果登记合并到“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 依据:《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上报、登记的暂行规定》(穗科字〔1985〕81号)。

五、取消事项(6项)
(一)市属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再审批。
(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 不再审批。
(三) 民办科技机构成立 依法直接到工商局进行工商法人登记。
(四) 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 报市科委备案。
(五) 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 由市委市政府府统一安排。
(六) 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不再审批。

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号:12

一、审批事项(2项)
(一)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国计生科字〔1990〕385号);《广东省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第三者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粤计生委〔1989〕187号)。
(二) 经营避孕药具许可证 依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关于印发〈加强我市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计生委〔1994〕47号)。

二、核准事项(1项)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穗办〔1992〕23号);《批转市计生委关于在“突出贡献奖”、“基层评议机关”评奖工作中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4〕109号)。

广州市体育委员会编号:13

核准事项(6项)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二级、三级、少年级) 依据:《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国家体委〔95〕体训竞综字85号)。
(二)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二级) 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令第19号,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
(三) 体育竞赛裁判员等级(二级) 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
(四) 体育经营许可证(市级) 依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粤府令第3号,1996年10月3日通过)。
(五)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 依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粤府令第3号,1996年10月3日通过)。
(六) 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市级) 依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204号)。

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广州市宗教事务局)编号:14

一、审批事项(4项)
(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 在本市举行非常规宗教活动。 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下 依据:《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四)拆除、改建、复建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人文景观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

二、核准事项(4项)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 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
(三)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访 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非市政建设征用、拆迁宗教、民族团体房地产和坟场 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审核事项(16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机构和个人捐赠宗教出版物 依据:《转发〈关于对进境宗教印刷品处理的几点意见〉》(国宗办字〔1990〕61号)。
(三)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 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
(五)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中共中央厅字〔1996〕38号)。
(六) 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 依据:《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中共中央厅字〔1996〕38号)。
(七)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依据:《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
(八)开办宗教院校 依据:《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
(九) 宗教教职人员申办户籍 依据:《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宗发字〔87〕562号)。
(十)宗教活动场所申办自养为主的企业、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依据:《关于〈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1〕160号)。
(十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 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应邀出访、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宗教团体派遣宗教留学生、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人士出境 依据:《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5年7月6日)。
(十三)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长期居住、修持 依据:《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5年7月6日)。
(十四)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优先录取证明 依据:《关于加强民族散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教委,1992年11月2日);《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帮助我市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意见〉》(穗办〔1985〕62号)。
(十五)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 依据:《广东省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2日起施行)。
(十六) 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 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10届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合并事项(3项)
(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市宗教社会团体年检合并到“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 依据:《关于〈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1〕160号)。
(三)市宗教社会团体变更、撤销合并到“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1989年10月13日发布施行)。

五、下放事项(1项)
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到区县核准,市民委加强指导。 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1990年5月10日)。

六、取消事项(6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撤销 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和备案。
(二)本市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市外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 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 宗教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因市政建设征用、拆迁民族、宗教房地产和坟场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 经省级以上宗教团体邀请即可。
(六)在职回族干部、职工伙食、粮油补助证明 按通知办。

(续上期)

广州市司法局编号:38

  一、审批事项(3项)
  (一) 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发布)。
  (三) 法律援助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8月省人大通过)。
  二、核准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二) 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
  依据:《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办字〔1989〕第117号)。
  (三) 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6号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 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
  依据:《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粤司公〔1995〕21号)。
  (五)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
  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四、合并事项(8项)
  (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三)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四)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五)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七) 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五、下放事项(1项)
  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下放到各区、县依法办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



广州市民政局编号:39

  一、审批事项(6项)
  (一) 军人抚恤金发放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8月1日施行);《颁布〈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7号)。
  (二) 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
  依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6〕72号)。
  (三) 设立婚姻介绍所
  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29号文)。
  (四) 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
  依据:《关于严格审核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的通知》(粤工商企字〔1998〕87号)。
  (五) 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六)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从严审批我市殡葬服务设施兴办和殡葬用品销售的通知》 (民发〔1996〕30号)。
  二、核准事项(4项)
  (一) 特殊人员骨灰存放
  依据:《印发〈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0〕52号)。
  (二) 追认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
  (三) 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四) 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依据:《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84)民政发字第11号)。
  三、审核事项(12项)
  (一) 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慰
  依据:《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
  (二) 收养登记
  依据:《批转市民政局等5个单位关于解决我市私下抱养弃婴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穗府函〔1997〕119号)。
  (三) 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
  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31号)。
  (四) 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
  依据:《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171号)。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
  (六)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七) 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八) 兴建殡仪馆、火葬场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九) 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
  (十) 开办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城〔1992〕119号)。
  (十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施行)。
  (十二)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发布执行)。
  四、合并事项(2项)
  (一)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
  (二)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五、转移事项(1项)
  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依据:《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事发〔1998〕11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六、取消事项(3项)
  (一)社区服务证书
  废除发证书做法,社区服务按市场供求规律,依法经营和管理。
  (二) 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
  由市公医办办理。
  (三)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 、搭建、维修私房
  按现行政策办理。



广州市人事局编号:40

  一、审批事项(7项)
  (一)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印发〈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6〕10号)。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下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人办〔1985〕25号)。
  (三) 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穗人〔1999〕89号)。
  (四) 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5〕98号)。
  (五) 市外干部调进
  依据:《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六) 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依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5号);《批转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87〕7号)。
  (七)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
   二、核准事项(10项)
  (一)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培〔1997〕32号)。
  (二) 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5〕98号);《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市政府令〔1998〕6号)。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
  (四) 外国专家证
  依据:《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五)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人任〔1995〕2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穗人字〔1996〕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任1996〕3号)。
  (六)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
  依据:《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粤府〔1994〕140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任〔1995〕3号);《广州市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穗府〔1996〕10号)。
  (七)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
  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10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计生委〔1996〕17号)。
  (八)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
  (九)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
  依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
  (十)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依据:《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印发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5〕9号和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府〔1985〕116号)。
  三、审核事项(1项)
  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依据:《转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6〕38号);《关于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89〕78号)。
  四、合并事项(2项)
  (一)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依据:《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二) 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依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
  五、转移事项(1项)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六、取消事项(1项)
  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
  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号:41

  一、审批事项(7项)
  (一) 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
  依据:《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
  (三)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四) 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
  依据:《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
  (五) 招用流动人员
  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省人大第44号公告)。
  (六) 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
  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第226号令)。
  (七) 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依据:《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34号,1999年8月6日通过)。
  二、核准事项(15项)
  (一) 职工正常退休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 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
  (三) 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依据:《关于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的通知》(粤社保局办〔1997〕2号)。
  (四) 集体合同审查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五) 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依据:《关于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通知》(穗社保〔1998〕25号)。
  (六) 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5号)。
  (七) 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第197号)。
  (八)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
  依据:《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置监检的规范要求》(粤劳锅〔1996〕5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3〕95号)。
  (九)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
  (十) 露天矿场《安全准采证》
  依据:《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粤府〔1992〕12号)。
  (十一) 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劳安字〔1991〕24号)。
  (十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
  依据:《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31号)。
  (十三)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 招聘简章、启事
  依据:《广州市劳动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8月市人大通过)。
  (十五)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含各种等级)
  依据:《关于颁发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94〕98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 劳动年审
  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
  (二) 特殊游乐设施
  依据:《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技监局发〔1994〕08号)。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12月劳动部令第6号)。
  (四)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依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五) 技工学校申办及改变性质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劳部〔1995〕375号)。
  (六) 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依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
  四、合并事项(13项)
  (一)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 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三)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
  (四) 转外地治疗合并到 “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第197号)。
  (五)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合并到“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1990〕第197号)。
  (六)锅炉压力容器报装发证合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
  依据:《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置监检的规范要求》(粤劳锅〔1996〕5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
  (七) 锅炉修理改造合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5号)。
  (八)焊工考核发证合并到“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
  (九)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合并到“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
  (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合并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令第7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电梯、起重机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合并到“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8号)。
  (十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资格认证合并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三)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合并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认证”。
  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取消事项(10项)
  (一) 劳动合同鉴证
  按现有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二) 劳动合同文本
  备案。
  (三) 经济性裁员
  备案。
  (四) 工资总额使用
  加强管理 。
  (五)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特殊药品
  不再审批。
  (六)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备案。
  (七) 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
  加强管理,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 。
  (八) 照顾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农转非”
  不再审批。
  (九) 劳动服务企业
  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十) 就业生产扶持资金核借
  不再审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号:42

  一、核准事项(14项)
  (一) 企业(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号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发布)。
  (二)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 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四) 户外广告发布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年6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五)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
  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六) 广告显示屏设置
  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9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七)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9号修订)。
  (八) 临时性广告经营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市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九) 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
  依据:《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1号公布)。
  (十) 市场登记注册
  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54号公布);《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穗府〔1994〕13号)。
  (十一) 举办展销会登记注册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1997年9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十二)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十三) 核发经纪人资格证
  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四) 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广州市监察局编号:43



广州市审计局编号:44



广州市统计局编号:45

  一、审批事项(1项)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修正)。
  二、核准事项(2项)
  (一) 统计上岗证
  依据:《对〈关于要求继续授权我局负责广州市统计上岗证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粤统培字〔1998〕177号)。
  (二) 劳动统计年报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统社字〔1991〕262号)。
  三、审核事项(2项)
  (一) 大中型企业划型
  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类型的通知》(粤经企〔1991〕596号)。
  (二) 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抽查考核
  依据:《关于配合做好199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字〔1999〕9号);《转发市统计局等四单位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调查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1993〕80号)。
  四、合并事项(1项)
  对外资企业进行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合并到“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修正);《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2年9月省人大通过)。
  五、取消事项(1项)
  申报199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 用生产指数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



广州市卫生局编号:46

  一、审批事项(4项)
  (一) 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与校验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四) 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1997年8月)。
  二、核准事项(7项)
  (一) 劳动卫生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88年1月省人大通过)。
  (二)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令第53号,1996年7月)。
  (三) 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
  (四)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
  (五)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六) 护士执业考试及护士执业注册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
  (七) 广州市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
  依据:《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1997年8月)。
  三、审核事项(3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
  (二)医疗广告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1993年12月)。
  (三)社会力量办学(卫生类)
  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3〕6号)。
  四、合并事项(8项)
  (一)医疗机构许可证(含社会医疗机构)(西医)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三)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省部级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省部级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六)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合并到“医院制剂注册”。
  依据:《〈关于组建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00〕74号)。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区县级以下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区县级以下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五、下放事项(2项)
  (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卫生许可证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令第53号,1996年7月)。
  (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新设立)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省人大通过)。
  六、转移事项(10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转移到市卫生防疫站。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
  (二)麻醉药品的经营与供应、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四)精神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五)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六)医院制剂注册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七)戒毒药品的科研、生产、供应和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八)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九)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十)药品经营、生产、制剂人员健康证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关于印发〈关组建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00〕74号)。
  七、取消事项(4项)
  (一)建筑材料卫生许可证
  今后不再发证。
  (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直接由省审批发证。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直接由省审批发证。
  (四)食品广告证明
  不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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