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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近年来,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特别是供电状况、电梯质量的改善,以及居住环境的优化和复式楼层的出现,居民居住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此,一些群众对现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调节系数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对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的《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作为计价指导参数,各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单位住宅楼房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调节系数,计算售价。市、区县房地局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时均按本通知规定的调节系数计算售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调整,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房出售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进行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有电梯设备楼房一层的调节系数调整为-3%;二层调整为-2%;三层调整为-1%;四层、五层调整为0;六层及六层以上调整为1%;平顶屋面顶层调整为-3%;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调节系数为-2%。
二、无电梯设备楼房一层的调节系数调整为-2%;二层调整为0;三层、四层调整为2%;五层调整为1%;六层调整为-1%;七层调整为-2%;平顶屋面顶层调整为-2%。
三、各项调节系数及装修、设备计价标准均作为指导参数。其中,各产权单位确定的每栋楼房各楼层调节系数算术之和不得低于0。

附:调整后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系数及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调整后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系数




项 目 调节因素 系 数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一类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
1-3% 居室
窗口

朝向
南、北 3%
二类 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1-1% 南,东、南 2%
三类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1% 东,西、南 0%

 

 






一层 -2% 北,东、北 -1%
二层 0 东、西,西、北 -2%
三、四层 2% 西 -3%
五层 1% 室内净高3米(含)以上 2%
六层 -1% 院落7平方米(含以上) 2%
七层、平顶屋面顶层 -2% 无暖气 -3%




一层 -3% 无管道燃气 -3%
二层 -2%
三层 -1%
四、五层 0
六层及六层以上 1%
平顶屋面顶层 -3%
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 -2%
半地下室 -15%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项目 条 件
基价(元)
装修 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白灰喷浆。 0
设备 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0
注:
一、居室窗口朝向:
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3.朝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
二、全封闭阳台按70%计价,未封闭阳台按50%计价。
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30%计价。
四、直管公房地段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售房单位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并报房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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